农业农村部全面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打假维权经验 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机制

 农业农村部全面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打假维权经验  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机制
( 2020-1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提升种业监管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品种审定登记事后监管,强化种业创新保护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打假护权全国联动、信用挂钩。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构建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强化装备和经费保障,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行业协会”体系合力。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总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打假维权等工作经验成效,全面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寒冬岁末,一场围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研讨会在山东寿光召开。
  发布《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植物新品种权复审申请指南》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这场研讨会讨论热烈、成果丰硕。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指出,23年前,我国正式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多年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截至去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近3.4万件,总授权量近1.4万件。
  谢焱强调,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提升种业监管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品种审定登记事后监管,强化种业创新保护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打假护权全国联动、信用挂钩。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构建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强化装备和经费保障,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行业协会”体系合力。
关口前移预防侵权
  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国第一批5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县,寿光市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探索出一些有效的做法,积累了不少可行的经验……这是农业农村部给寿光的评语。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维护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寿光构建信用体系。实施种业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建立包含种子种苗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良好守信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红黑名单”,将信用分类结果与抽查检查、资格审查、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种子种苗企业的守信意识、守法意识。
  不仅是寿光,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推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甘肃将监管关口前移,预防品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甘肃省种子总站副站长吕小瑞介绍说,每年播种前,甘肃会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生产经营,警示种子企业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生产经营保护品种,提前预防品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生产侵权品种等违法行为,立足“早”“小”,及早排查、发现,将品种侵权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协作沟通、联合执法、检打联动的工作机制,有效查处品种侵权生产、套牌销售等违法行为。”吕小瑞说,对办结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新品种联合维权,有力地打击了农作物品种侵权行为,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激发了品种创新创造。
严厉打击套牌侵权
  加强品种权维权执法监管是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种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
  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吉健安介绍说,近年来,江苏省持续加大品种权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开展“白皮袋种子”(无标签种子)专项治理行动、种子“双打”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植物新品种维权执法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种子为重点,部署开展农资打假春季行动和秋冬季行动。组织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犯品种权、品种应审未审、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同时将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执法监管对象,实施信用惩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净化种子市场秩序。
  吉健安坦言,尽管江苏在品种权维权监管和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不过,在维护好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还存在不少困难。比如品种权授权经营信息查询困难,品种权授权经营的比例较高,有的是分区域授权或多层级授权,而种子管理和农业执法机构并不掌握品种权交易情况,仅凭种子标签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侵权证据固定困难,种子市场检查时很难第一时间发现侵权。虽抽检能检出是非标示品种,但难以确定是侵犯了哪个品种权;品种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自行取得证据的取证成本非常高,但证明力较弱,执法机关也不能作为处罚的核心证据,只能作为调查线索采用。
  此外,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吉健安说,品种权侵权主体一般不会明目张胆销售授权品种种子,而是标注为其他品种或以“白皮袋”进行销售。“查到了称粮食,查不到卖种子,且不在农资经营门店进行销售,查处比较困难。”
建立举报奖惩制度
  研讨会上还发布了《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分析说,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面临一些难点问题,比如赔偿数额低,大部分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在50万元以下,甚至不足十万元。
  再如,取证难。由于程序繁琐,大部分胜诉案必须通过公证取证、行政执法或法院证据保全;技术性强,大部分胜诉案件需要进行品种鉴定;而且由于取证环节少,只有证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维权周期长。由于某些案件经历的诉讼程序多,审理时间较长。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水稻“北稻4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历经7年之久才尘埃落定。
  吕小瑞建议,应强化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种子企业、制种农户植物新品种权知识的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
  同时,建立品种侵权案件举报奖惩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品种侵权生产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调动举报人积极性,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线索。但同时要对误报、谎报者予以惩罚。
  谢焱指出,未来,种业强国间的较量,将是种业创新能力的较量、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较量、是种业营商环境的较量。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迫切需要推进种业先行一步转变。在种质、种源、品种上进行原始创新,这要求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作支撑。通过法律及制度上的保护,来激励种业科技创新,推动形成创新、投入、再创新、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全面提升种业竞争力。“要看到,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自主创新、新品种保护、精准打击侵权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谢焱强调,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提升种业监管治理能力。加快推动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鼓励自主创新、原始创新,提高品种权保护强度。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品种审定登记事后监管,强化种业创新保护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打假护权全国联动、信用挂钩。加强监管治理能力建设。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构建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强化装备和经费保障,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行业协会”体系合力。加快建设种业大数据平台和重点作物DNA分子指纹数据库,规范品种命名,强化标准样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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