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追加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陈文大、左同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12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文大,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左同兵,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文大因与被上诉人左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文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上诉人左同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追加陈俊杰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德兵
审判员 王军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吕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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