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追加 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陈文大、左同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12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文大,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左同兵,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文大因与被上诉人左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文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上诉人左同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追加陈俊杰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德兵

审判员  王军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吕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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