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二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9-15-309

张海忠、林玉晓、陶一龙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皖15刑终30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忠,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霍邱县宋店镇粮油站职工,户籍地霍邱县,住霍邱县城关镇蓼都市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30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玉晓,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专科文化,霍邱县卫生监督所驾驶员,住霍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30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一龙,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住霍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海忠、林玉晓、陶一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皖15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海忠、林玉晓、陶一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霍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

审判员  李传丽

审判员  王世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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