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7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登海种业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登海605玉米种子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7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登海种业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登海605玉米种子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原审被告 :宋福彪,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审被告:王兴林。
原审被告:王贤均。
原审被告:牛志鹏。
起诉请求:1.判令宋福彪、王兴林、王贤均、牛志鹏停止侵害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
2.判令宋福彪、王兴林、王贤均、牛志鹏赔偿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270000元、维权开支80000元,共计350000元;
一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兵08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书阅读
1、登海种业公司于2010年9月9日获得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编号为2010-1-64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该证书载明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0009,品种名称为登海605,选育单位为登海种业公司,品种来源为DH351×DH382,审定意见为通过等内容。
2、登海种业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品种名称为登海605,属或者种为玉米,品种权人为登海种业公司,培育人为李登海等人,品种权号为CNA20080667.X,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7日,授权日为2014年9月1日,证书号为第20144525号。同时载明授权品种自授予之日起生效,保护期为15年等内容。
3、登海种业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获得山东省农业厅授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企业名称为登海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旭东,生产经营范围为玉米、蔬菜,生产经营方式为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有效区域为全国,有效期至2022年1月22日等内容。
4、农业部财务司于2016年7月4日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载明作为品种权人的登海种业公司已经缴纳品种权号为CNA20080667.X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
5、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认证书、合格证书、范围及限制要求)显示该公司具有玉米的纯度、真实性、品种鉴定资质,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为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
6、2016年 牛志鹏将被诉侵权种子交付种植户王贤均种植。2016年8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以下简称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将种植户王贤均种植的被诉侵权种子抽样并委托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16年12月30日牛志鹏收购并拉走王贤均的被诉侵权种子。
7、2016年10月14日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出具《案件受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该站“于2016年8月30日接受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在石河子块玉米种植地抽样,抽样结果:极似登海605(见检测报告)。……。该单位接到投诉后已与该地块种植户王贤均取得联系,王贤均告知制种商是甘肃籍的牛志鹏,联系电话为
8、2016年12月30日牛志鹏向王贤均出具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王贤均玉米种子8.7吨,双方钱货两清。收货人:牛志鹏2016年12月30日”
9、登海种业公司与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书载明登海种业公司委托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其代表,对登海种业公司合法拥有的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以维护登海种业公司权益。
登海种业公司与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登海种业公司(甲方)委托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对登海种业公司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采取调查取证、行政或刑事投诉/举报等法律维权服务等。
10、代理方式实行全风险代理,即所有诉讼费用由乙方支出,所得赔偿利益(扣除诉讼成本)按照2:8(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等
11、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开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登海种业公司为购买方,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方,服务费价税合计80000元。各阶段相互独立,不重复计算费用。
12、检验依据为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
13、被告质证的主要理由 王贤均认为三份《检验报告》对应的是三个地块,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出具的《案件受理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是两个地块,两份证据存在矛盾。而且《检验报告》上检验、批准审核人员资质不明,种子的取样、检验及检验报告的形成过程不明,报告中抽样基数涉及的亩数依据不足,新疆也有条件做相关检验,没必要舍近求远到河南做检验,对《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宋福彪认为检验的取样、封存和送检过程没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故对《检验报告》均不认可。
14、法院观点:因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DNA201609001和NO.DNA201609002两份《检验报告》抽样地点与案件受理情况说明中抽样地点基本相同,该两份检验报告中送检玉米果穗与登海605玉米品种做真实性比对结论是“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故送检玉米种子系登海605玉米。该两份检验报告系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委托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做出,王贤均就检材抽样、检验过程、检验人员资质等问题对《检验报告》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推翻《检验报告》,原审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宋福彪对抽样、封存、送检过程均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推翻《检验报告》,原审法院对其辩解亦不予采信。
15、法院观点:编号为NO.DNA201609003《检验报告》载明的抽样地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原审法院对该份《检验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16、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经王贤均申请原审法院调查证据:(1)宋福彪 入住 宾馆 号房间及 结账离开 宾馆的宾馆记录;(2)宋福彪于 在 农村合作银行 分理处自其尾号为0180的账户向 尾号为7489的账户转账 元银行记录
17、接受原审法院询问 牛志鹏是中间人,帮助宋福彪联系农户种玉米,宋福彪给牛志鹏每年发工资20000元多;宋福彪通过牛志鹏将玉米种子交给王贤均种植,各方未与王贤均签订书面合同,牛志鹏等人对农户种植有技术指导; 种子拉回去准备往甘肃那边种,由宋福彪负责,牛志鹏不清楚如何种;宋福彪应当清楚王贤均种植玉米种子的来源,牛志鹏见到过宋福彪有种植种子的授权。
结论: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宋福彪、王兴林向王贤均转账收购被诉侵权种子。
18、原审法院对王贤均繁殖登海605玉米种子200亩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对牛志鹏的询问笔录、牛志鹏的收条、银行留存转账131300元记录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王贤均繁殖登海605玉米种子200亩,交易价格131300元。
19、石河子市种子管理站从王贤均地里抽样并送检,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DNA201609001和NO.DNA201609002两份《检验报告》中送检玉米果穗与登海605玉米品种比对结论是“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该鉴定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可以采信。故王贤均种植的被诉侵权种子系登海605玉米种子。
20、牛志鹏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委托王贤均繁殖登海605玉米并收购该种子,侵害了登海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牛志鹏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宋福彪和王兴林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收购王贤均繁殖的登海605玉米种子,侵害了登海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
21、王贤均在案发之时属于以农业种植为业的个人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不知道代繁物为侵权材料,王贤均作为农户的职业特点决定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判断接受委托的繁殖材料是否为侵害品种权繁殖材料的认知能力和条件,而且王贤均说明了与委托人的关系,并积极配合调查到了委托繁殖人及收购人牛志鹏、收购人宋福彪的个人信息等情况,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王贤均明知是侵权繁殖材料而接受委托进行繁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王贤均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2、牛志鹏、宋福彪、王兴林不属于“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范围,三人在委托繁育或收购种子前应当知道种子的权属情况,三人不能举证证明种子合法来源,故三人主观上有侵害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过错。客观上牛志鹏委托王贤均繁育登海605玉米种子,宋福彪、王兴林向王贤均支付该种子的收购款,牛志鹏拉走种子并向王贤均出具钱货两清的收条,无论是繁育还是收购,三人均未经过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登海种业公司的许可,侵害了登海种业公司享有的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构成共同侵权,牛志鹏、宋福彪、王兴林依法应承担共同赔偿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牛志鹏、宋福彪、王兴林共同赔偿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结合考虑王贤均繁殖登海605玉米200亩,交易价格131300元,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牛志鹏、宋福彪、王兴林共同赔偿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数额为100000元。
24、登海种业公司所主张的维权费应当与其维权时间和地点、维权行程,维权内容等相对应。登海种业公司主张差旅费与提交的相关费用发票数额不一致(发票数额小),且相当部分交通费、餐饮费票据显示内容与本案无关。因登海种业公司进行维权必然会产生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登海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20000元,由牛志鹏、宋福彪、王兴林共同赔偿。
25、原审收集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宋福彪、王兴林通过牛志鹏将侵权玉米种子委托王贤均种植并收购繁殖材料的事实,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比较明显,宋福彪、王兴林应当与牛志鹏共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6、登海种业公司不能提交登海605玉米种子销售审计报告相关资料,没有该种子每年每公斤利润的证据,没有许可他人种植该种子的相关收费证据。对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经济损失270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王贤均明知是侵权繁殖材料而接受委托进行繁殖,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登海种业公司主张王贤均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宋福彪、王兴林还对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二、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
1、品种所有权合法有效;
2、品种审定及审定意见、种植区域;
3、授权情况;
4、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
5、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意见的审查:详见对策探讨6部分相关内容
6、案件时间陈述不够详细准确。应当具体到月、甚至日。
6、农业执法部门及时介入案情调查及案件查处,有助于事实真相及今后责任的明确。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以下内容:(一)受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依法承担涉农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渔政、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生鲜乳、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2022—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新修改种子法及《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等有关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强化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有效激励原始创新,为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8、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彼此的利益。从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企业法律纠纷来看,多数是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规范造成的。可以说,目前,合同风险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
无合同不交易。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9、品种权人聘请专业专门的机构进行授权后的维权,是必不可少、极其重要的。双证(律师+知识产权)的律师事务所是可以选择的机构之一。这些机构均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上查询与求证。
10、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比例可能没有那么高。但是法院认为约定比例高于30%(18%),也是合法的,能够得到支持。有案例支持。理由详述见法院案例。
11、收费项目与事由应当明确,毕竟有的是风险代理。
1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律师调查令的结合,还有证据出示令等方法结合,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法院予以调取。全国各地法院调查令制度,要求的条件、情形、材料也不同,请按照要求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13、证据出示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如果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被告手中,而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责令被告向法院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15、囚徒困境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9A%E5%BE%92%E5%9B%B0%E5%A2%83/5739141?fr=aladdin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17、对品种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予以赔偿。因登海种业公司进行维权必然会产生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登海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时间】2020-12-23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另行计算。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3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注意对比: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8 、诉讼禁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其现实意义及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及时、合理、审慎的运用诉讼禁令,则很有讨论的必要。参见王怀庆 《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2012- 4 P54、、、
19、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实施《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严格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
20、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优化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复审工作。鼓励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研究制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指南。推进全国统一的侵权案件协查联办平台建设。开展授权品种市场抽查和检测,对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特征特性的品种,终止品种权。各省份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21、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研究完善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推进审定、登记和保护样品统一管理。完善种子、种畜禽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加快品种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加快品种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数据库建设,推进建立品种“身份证”,尽快实现“一品种、一名称、一标样、一指纹”,推动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22、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引下,利用经验来判断,其中要保障当事人举证不受阻碍。
23、行业利润率的评估与测算问题 各地通常有专业的行业协会,他们对本行业近年来的行业发展状况比较清楚。技术研发成本较高的行业,其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因而该行业通常有着较高的利润率,权利人主张的行业利润率未被侵权人有效反驳,且经推定属于合理范围的,应予采信。在行业利润率基础上,结合侵权产品单价、产量等因素可以得出侵权人获利,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参见《“填平原则”下引入行业利润率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实践》 知产宝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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