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或财产损害鉴定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时,可否一并查阅其鉴定档案全部资料?

农业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或财产损害鉴定中,司法鉴定档案有哪些内容资料?如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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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用户的问题聚焦在农业财产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档案内容和获取方式上,这确实是个专业且实用的问题。从历史记忆看用户对植物保护领域感兴趣,可能正在处理类似纠纷或研究法律实务。

先梳理搜索结果的要点:案例11展示了无人机打药纠纷中法院如何综合天气、时间等因素推定因果关系,提及了鉴定撤回的情况;案例22详细介绍了农林牧渔类鉴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机构的工作流程,包括现场勘验、样本分析等;法律规范3则明确了鉴定委托的基本程序。

用户的核心诉求其实隐含两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想知道鉴定档案具体包含哪些文件,二是操作层面如何合法获取这些材料。需要特别注意农业损害鉴定的特殊性——比如样本易腐坏、气候因素关键等特点,这在一般财产损害案件中不常见。

回复框架可以这样组织:先说明鉴定档案的必备内容(分核心文件和辅助材料),再分诉讼不同阶段解释获取途径。重点要强调农业案件特有的证据类型,比如作物样本保存方法、气象证明等。案例2提到的甜菜和芋头案例就很典型,能帮助用户理解实际操作。

获取方式部分要区分诉前和诉中:诉前个人委托鉴定可能存在证据效力争议,这点必须警示用户;诉中则要说明法院委托的流程细节,比如质证环节如何申请调取完整档案。最后补充非诉讼途径的调解取证技巧,毕竟农村纠纷调解成功率较高。

专业提示部分需要点出三个关键:作物敏感期记录的重要性(案例1葡萄发芽期受损)、跨学科鉴定的必要性(案例2中农艺师+气象分析),以及诉前证据保全的时效性(除草剂残留会降解)。这些正是农业案件区别于普通财产损害的核心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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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档案是认定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的关键证据。结合搜索结果及法律实践,相关档案内容及获取方式如下:

一、司法鉴定档案的核心内容

鉴定委托材料

法院/当事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如因果关系、损失价值)3;
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及争议焦点说明。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机构对受损农田、作物状态的详细描述(如作物枯黄面积、药害症状)2;
勘验时的影像资料、土壤及作物样本采集记录(需标注时间、地点)2。

技术分析报告

因果关系鉴定:分析施药行为与损害的逻辑关联(如药剂漂移路径、气象数据、作物敏感期匹配性)12;
损害程度评估:参照同类农田正常产量/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例:芋头侵害程度77%2)。

辅助证据

天气记录(风速、温度等影响药剂扩散的关键数据)12;
农资购买凭证、施药操作记录等第三方证明3。

鉴定意见书

最终结论(含因果关系判定、损失量化值)及鉴定人签字、机构盖章3。

二、如何获取司法鉴定档案

(一)诉讼中获取途径
当事人申请委托

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明确鉴定需求(例:请求对葡萄园损失与无人机打药的因果关系鉴定)13;
法院审核后,组织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3。

调取已生成的档案

鉴定完成后,法院将向双方送达《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可质证并要求补充说明3;
庭审中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对分析方法存疑)3。

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各级政府的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及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一)自然人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自然人的人身、财产等险种的投保信息;
(三)公司企业的经营资质、股东名单、股权结构、股权出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以及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
(七)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八)城乡建设、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及审查意见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
(九)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
(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其他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上述范围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

律师调查取证分两种,一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二是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去调查取证。
法条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第六点“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二)诉前或非诉讼途径
自行委托科技咨询机构

选择具备农林牧渔鉴定资质的机构(如案例中的山东微谱检测2),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费用;
注意: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可能被对方质疑,需结合其他证据强化效力2。
调解/仲裁中的运用

村委会或调解组织可协助委托鉴定,结果作为调解依据(例:村委会调解中被告同意赔偿4500元1)。

三、农业案件的特殊性及操作建议

证据保全紧迫性

立即拍照/录像记录作物受害状况,保留土壤、作物样本(需冷藏)及农药包装2;
及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避免因作物更替导致证据灭失1。

鉴定替代方案

若无法鉴定(如费用过高),可申请法院参照当地同类农田收入酌定赔偿(例:葡萄园按当地收入判赔8000元1)。

选择专业机构

确认机构具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准入资质(参考案例中的科技咨询协会认证2)。

提示:农业损害鉴定需结合农学知识与法律程序。建议在纠纷初期咨询专业机构(如2)并固定证据,以提升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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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时,可否一并查阅其鉴定档案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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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出庭时的档案资料查阅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时,通常不能直接一并查阅鉴定档案全部资料,需通过法定程序单独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档案资料的查阅权与鉴定人出庭程序分属不同的证据规则范畴,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鉴定档案资料的查阅途径
申请时间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鉴定档案的范围(如送检材料、实验数据、原始记录等),而非在鉴定人出庭时临时提出4。

法院审查标准
法院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可能不予准许或限制查阅范围4。

查阅方式
经准许后,当事人可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但不得带离指定区域,且需签署保密承诺书4。

二、鉴定人出庭与档案查阅的关联性
场景 是否可当庭查阅档案 法律依据
对鉴定结论依据有异议 否,需提前申请查阅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2
鉴定人出庭时补充说明 可由鉴定人当庭援引档案内容,但当事人无权直接查阅 4
发现档案存在瑕疵 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而非当庭查阅 3
三、实践操作建议
分步申请

先申请查阅鉴定档案,获取资料后梳理异议点;
再针对异议内容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提高庭审效率4。
异议处理
若法院驳回查阅申请,可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复议,或在庭审中要求鉴定人对档案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释3。

例外情形
如鉴定人出庭时当庭改变鉴定结论,当事人可紧急申请查阅相关档案作为反驳依据,法院可能酌情准许临时查阅4。

四、法律风险提示
逾期申请风险:超期未申请查阅档案,可能导致异议因缺乏依据被驳回4。
证据失权后果:若未提前查阅档案,当庭提出的异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3。
综上,鉴定档案查阅需通过独立的证据申请程序,与鉴定人出庭程序分离。当事人应提前规划,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

以上内容均由AI搜集总结并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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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doubao-seed-1-6)

参考文献一篇

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去鉴定机构要求查阅鉴定档案吗?

新蓦尔天纵检测(SKYLABS)

在天纵鉴定(SKYLABS)的鉴定实践中,确实碰到有当事人或律师直接来到鉴定机构要求查阅鉴定底档等档案文件的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常并不应该直接去鉴定机构查阅原始的司法鉴定档案,这是因为其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司法意见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在于获取和利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一结论性文件。而查阅原始的、完整的司法鉴定过程档案(如检验记录、原始数据等)则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最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包含法院的鉴定委托书、受理材料、检验检查记录、实验数据、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过程性、原始性材料。这些档案由司法鉴定机构集中统一保管,其管理和利用遵循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篡改、损毁、丢失。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避免不当干扰。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了对原始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和使用。

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认为确有查询必要的,则需向法院申请相关“调查令”,在“调查令”批准的人、事、时间范围内,对应当事人或律师携带证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查阅。但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致电021-51089899或发信给service@skylab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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