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24)、《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2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24)三项种子质量标准
禾谷类和油料类种子质量新标准即将实施 首次宣贯培训在海南三亚举办
日期:2025-03-27来源:种子检验处
https://www.natesc.org.cn/News/des?kind=DTXX&id=12e58f8c-ecff-4980-b75f-ca76d4cccf9c&CategoryId=959cd01c-e9fa-43d9-a04b-48317bdc3794
3月22—23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海南三亚举办种子质量和检验标准宣贯培训班,首次集中宣贯禾谷类、油料类种子质量标准和种子标签通则等标准修订要点,讲授新版种子检验规程系列标准的原理方法、修订内容和全新要求。全国农技中心主任魏启文、首席专家王玉玺和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开班式。
种子质量标准是判断种子质量优劣的准绳,2024年,《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24)、《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2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24)三项种子质量标准完成修订,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质量标准修订适度提高了部分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增加了籼粳杂交稻水分种子质量要求等特殊规定;标签通则增加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调整了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等内容表述要求,完善了二维码格式等制作要求,细化了标签使用规则。
三项强制性种子标准的修订,从标准层面适度提高了种子质量要求,规范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要求,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确立的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指导种子生产经营者规范标签标注和农民科学选种用种提供遵循。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有关认证机构、种业企业负责同志共200余人现场参加培训,97万人次线上参加培训。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24)
以下是关于《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的详细说明,涵盖标准内容、技术要点及实际应用:
—
一、标准概述
1. 标准名称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如GB 4404.1或行业相关标准)。
– 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大麦、高粱等主要禾谷类作物的种子质量要求。
2. 核心目的
– 确保种子纯度、发芽率、净度等指标达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粮食产量。
—
二、关键技术指标
1. 品种纯度
– 要求:≥99%(常规种)或≥96%(杂交种)。
– 检测方法:田间种植鉴定或分子标记技术。
2. 发芽率
– 最低标准:
– 水稻≥85%,小麦≥85%,玉米≥90%(因品种和地区可能调整)。
– 测试条件:恒温培养或模拟大田环境。
3. 净度
– 要求:≥98%(去除杂质、其他作物种子等)。
4. 水分含量
– 安全阈值:
– 玉米≤13%,小麦≤12.5%(南方潮湿地区可能更严)。
5. 健康要求
– 不得携带检疫性病虫害(如小麦腥黑穗病、玉米茎腐病等)。
—
三、种子分级
| 等级 |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
| 原种 | 99.9% | 99.0% | 90% | 标准值 |
| 大田用种 | 99.0% | 98.0% | 85% | 标准值 |
—
四、检测与认证流程
1. 抽样方法
– 按GB/T 3543.1执行,批量≤100吨时取5份样品,每份≥1000g。
2. 认证标志
– 通过检测的种子需标注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生产日期及企业信息。
3. 争议处理
– 复检需在收到结果15日内提出,由第三方机构仲裁。
—
五、生产与储存要点
1. 生产要求
– 隔离种植(如杂交玉米制种田需≥300米隔离带)。
– 收获后需机械清选、分级。
2. 储存条件
– 低温库(温度≤15℃,相对湿度≤65%),定期监测虫害和霉变。
—
六、常见问题解答
– Q:发芽率不达标如何处理?
A:禁止销售,需转商或销毁,并追溯生产环节问题。
– Q:农户如何简易检测?
A:可用毛巾法(湿润毛巾包裹种子,观察发芽数)初步判断。
—
七、相关标准扩展
– 国际参考: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规程、OECD种子认证体系。
– 配套文件:
–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 NY/T 1200-202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
—
如需特定作物(如水稻或玉米)的详细参数或地方标准差异,可进一步补充说明。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2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于2024年发布,用于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格式和标注要求,确保种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市场流通的农作物种子(包括大田作物、蔬菜、花卉、果树等)的标签标注,不适用于转基因种子(转基因种子需额外符合专门规定)。
—
二、标签基本要求
1. 真实性:标签内容必须与种子实际信息一致,不得虚假或误导。
2. 完整性:必须包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信息、质量指标、检测日期、注意事项等核心内容。
3. 清晰可辨:标签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拼音或外文,但字体不得大于汉字。
4. 牢固性:标签应固定在种子包装物上,不易脱落或破损。
—
三、强制标注内容
1. 品种信息
– 品种名称(需通过审定或登记);
– 作物种类(如水稻、玉米等);
–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如“黄淮海夏播区”)。
2. 生产经营者信息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及地址。
3. 质量指标
–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按作物类别要求标注);
– 若为混合种子,需注明混合比例。
4. 检测及日期
– 质量检测日期(年月);
– 种子保质期(如“保质期至2025年6月”)。
5. 其他强制内容
– 净含量(重量或粒数);
– 检疫证明编号(如有);
– 风险提示(如“不可留种”或种植气候限制)。
—
四、禁止性规定
– 不得使用夸大或模糊表述(如“超级”“100%高产”等);
– 不得隐瞒品种缺陷或风险;
– 不得伪造、涂改标签信息。
—
五、标签形式
– 可直接印刷在包装上,或粘贴牢固的独立标签;
– 电子标签(如二维码)需包含完整信息并可便捷读取。
—
六、新旧标准变化(与GB 20464-2006对比)
1. 新增内容:
– 要求标注品种适宜种植的气候条件;
– 强化电子标签(二维码)的应用规范;
– 增加对风险提示的详细要求。
2. 调整内容:
– 质量指标分类更细化(如发芽率按作物区分);
– 生产经营者信息需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七、实施意义
– 规范种子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
– 帮助农民科学选种,降低种植风险;
– 促进种子可追溯管理,保障农业安全。
—
八、注意事项
– 2024版标准实施后,旧版(GB 20464-2006)同时废止;
– 种子企业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标签更新;
–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标签违规的处罚力度。
如需官方文件,可登录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https://openstd.samr.gov.cn/)查询详细文本。
(GB 20464-2006
GB 20464-2006是中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eneral Rules for Labeling of Crop Seeds)的编号。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旨在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确保种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
主要内容和要求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内市场流通的农作物种子(不包括林木种子和进口种子)。
2. 标签基本内容
– 作物种类与品种名称:必须使用国家审定或登记的规范名称。
– 种子类别:如常规种、杂交种、原种等。
– 生产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 质量指标: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需符合GB/T 3543等检测标准)。
– 净含量:以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确保种子在有效期内使用。
– 品种特性说明:如抗病性、适应性、栽培要点等。
– 检疫证明编号(如适用)。
3. 标签形式
– 可采用直接印刷、粘贴或悬挂等方式,但需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 文字应使用规范中文,可附加其他语言。
4. 禁止性规定
– 不得虚假标注(如夸大产量、抗性等)。
– 不得隐瞒品种缺陷或风险。
5. 其他要求
– 转基因种子需明确标识“转基因”字样。
– 药剂处理的种子需标注警示信息。
意义
该标准通过规范种子标签管理,帮助农民正确选择和使用种子,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同时促进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需具体文本或更新状态,建议查询中国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或相关行业平台,以确认标准是否仍为现行有效版本(部分标准可能被新版替代)。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日期:2011-12-06 作者: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 GB 20464-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30(所有部分)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种子标签 seed labelling
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
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
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
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
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
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3.9
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
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
3.10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2.1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
3.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
3.12.3
内装物 inner 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
3.12.4
净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
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
3.14
生产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
3.15
进口商 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
3.16
产地 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检测值 estimated 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
3.18
规定值 stated 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3.19
标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
4 总则
4.1 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
4.2 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 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辩,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
5.1 应标注内容
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5.1.2 品种名称
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
——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湖南水稻、北海道小麦;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如FAO、UPOV、国徽、红十字;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
——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1.3.1 国内生产的种子
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 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 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
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 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
5.1.3.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5.1.4 质量指标
5.1.4.1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已发布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其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标注(现行强制性标准参见附录A)。如果已发布种子质量地方性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并在该地方辖区内进行种子经营的,可按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标注。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但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
5.1.4.2 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
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执行下列规定:
a ) 粮食作物种子、经济作物种子、瓜菜种子、饲料和绿肥种子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b) 无性繁殖材料(苗木)、热带作物种子和种苗、草种、花卉种子和种苗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
c) 脱毒繁殖材料的质量指标宜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于该地方辖区的经营种子)已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参见附录B);未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或企业承诺的质量指标的标注项目进行标注,但至少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
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净种子)、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
5.1.5 产地
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原产地,按照“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进行认定,标注种子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称。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规则作了详细的界定。
5.1.6 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采用GB/T7408-2005中5.2.1,2a)规定的基本格式:YYYY-MM。例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生产年月标注为:2001-09。
5.1.7 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经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应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
5.2 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
5.2.1 主要农作物种子
a) 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b) 进口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在中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注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表示格式:(×)农种生许字(××××)第×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的×表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的为××××为年号;第×号中的×为证书序号。
注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表示格式: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四位数)、序号(三位数)。
5.2.2 进口种子
进口种子应加注: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5.2.3 转基因种子
转基因种子应加注:
——标明“转基因”或“ 转基因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转基因品种审定编号;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需标注销售范围,可表示为“仅限于XX销售(生产、使用)”;
——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上所载明的进行标注。
5.2.4 药剂处理种子
药剂处理种子应加注:
a) 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
b) 依据药剂毒性大小(以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表示,缩写为LD50)进行标注:
——若LD50<50mg/kg,标明“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
——若LD50=50mg/kg ~500mg/kg,标明“中等毒”,并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若LD50>500mg/kg ,标明“低毒”;
c) 药剂中毒所引起的症状、可使用的解毒药剂的建议等注意事项。
5.2.5 分装种子
分装种子应加注:
——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
——分装日期,日期表示法同5.1.6。
5.2.6 混合种子
混合种子应加注:
——标明“混合种子”;
——每一类种子的名称(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及质量分数;
——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质量指标等(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应标注至每一类);
——如果属于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应予注明。
5.2.7 净含量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加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g)或数量单位(粒或株)三个部份组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净含量小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
5.2.8 杂草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他杂草种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
如果种子批中含有低于或等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规定的含量,应加注杂草种子的种类和含量。
杂草种子种类应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标注至属)进行标注,含量表示为:XX粒/kg或XX粒千克。
5.2.9 认证标志
以质量认证种子进行销售的种子批,其标签应附有认证标志。
5.3 宜加注内容
5.3.1 种子批号
种子批号是质量信息可靠性、溯源性以及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
5.3.2 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6 制作要求
6.1 形式
6.1.1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印刷品;
——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
这三种形式应包括5.1、5.2的规定标注内容,但是下列标注内容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见5.1.1.3);
——品种名称;
——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
——质量指标;
——净含量;
——生产年月;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警示标志;
——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
6.1.2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
6.2 作为标签的印刷品的制作要求
6.2.1 形状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应为长方形,长与宽大小不应小于12cmX8cm。
6.2.2 材料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应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6.2.3 颜色
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
6.3 印刷要求
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2
50g<Qn≤200g 3
200g<Qn≤1000g 4
Qn>1000g 6
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或“低毒”[见5.2.4b]以红色字体印制。
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7 标签使用监督
7.1 检查适用范围
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其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规定。
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7.2 检查内容
种子标签使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标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见5.1和5.2,参见附录C);
——种子标签的制作要求(见第6章)。
7.3 质量判定规则
7.3.1 判定规则
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
a)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
c)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d) 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
e)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
7.3.2 验证方法
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
——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
——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2930、GB/T3543规定的方法;GB/T2930、GB/T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
7.3.3 容许误差
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在使用7.3.1b)规则进行质量判定时,检测值与标注值允许执行下列的容许误差:
——净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3;
——发芽率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4;
——对于不密封包装种子袋,种子水分允许有0.5%的容许误差;对于密封包装种子袋,水分不允许采用容许误差;
——品种纯度的容许误差见GB/T 3543.5。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