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解析
品种权侵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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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解析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技术鉴定及司法实践,核心在于确认被诉侵权物是否落入品种权保护范围,并综合考虑行为性质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下从侵权行为认定、技术鉴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三个维度展开解析。
侵权行为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未经许可实施商业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构成侵权。例如,擅自繁育并销售授权玉米品种的种子,属于典型侵权行为2。
行为关联性:被诉侵权行为需直接涉及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环节。若仅为科研实验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则不构成侵权1。
技术鉴定中的品种同一性判定标准
品种同一性鉴定是侵权判定的核心技术依据,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分子标记检测与特征特性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DNA指纹检测标准
差异位点数临界值:依据农业行业标准(如《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品种间差异位点数≥2时,判定为“不同品种”;差异位点数=1时,判定为“近似品种”,需进一步验证2。
近似品种的综合判定:若差异位点数<2,法院可要求通过扩大检测位点、提交审定样品等方式补充鉴定,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需证明二者特征特性不同,否则认定为侵权23。
特异性与DUS检测的辅助作用
特异性核心地位:品种权授权以“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为基础,侵权判定中需优先对比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特异性差异。若鉴定结论为“无明显差异”,则推定构成侵权3。
DUS检测的反证要求:被诉侵权方需提供DUS检测报告等反证,证明二者特征特性不同,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例如,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774号案件中,因被诉方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直接认定侵权成立3。
侵权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为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司法实践中采用“原告初步举证+被告反证”的责任分配模式:
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需提供品种权证书、侵权样品、初步鉴定报告(如DNA指纹检测显示差异位点数<2),证明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高度相似3。
被告的反证责任:当初步鉴定为近似品种时,被告需提供以下反证之一:
扩大检测位点后的差异证据;
DUS检测报告等证明特异性不同的材料;
非商业用途的合法来源证明(如自用繁殖、科研实验)23。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被告未能完成反证,法院可直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2。 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许可使用费、维权开支等,在3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例如,某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法院结合1000亩种植面积及侵权情节,最终判赔50万元2。
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具备品种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1。
通过上述标准的综合应用,法院可高效认定侵权事实,为品种权人提供明确的维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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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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