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69 上诉改判 丰糯1246 连糯2号 同一性 举证不能 其他事项均无审查必要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69 上诉改判 丰糯1246 连糯2号 同一性 举证不能 其他事项均无审查必要

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连糯2号”具有同一性,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关于“连糯2号”植物新品种权被侵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某种业公司仅提交了被诉侵权种子与审定品种“丰糯1246”具有同一性的证据,

被诉侵权种子是否由东海县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孙某某销售,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二审已无审查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69号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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