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掌握鉴定的时机与条件 小麦除草剂导致苹果减产损失 律师建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掌握鉴定的时机与条件 小麦除草剂导致苹果减产损失 律师建议
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陕西众之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2024年5月6日该公司以“因本次农药污染是近期刚刚导致的,目前果树还未挂果,暂时无法确定其损失”为由退案
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为小麦除草剂导致苹果减产损失,对此其应承担侵权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明责任。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果树受损失照片及视频,仅能证明在被告喷洒农药后原告果树受损,
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果树受损与被告喷洒农药的因果关系,同时亦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分步固定证据,先解决因果关系、后解决损失评估问题;及时补救,加强田间管理栽培,不要故意扩大损失。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527民初1045号
原告:郭 ,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李 ,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原告郭 与被告李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 、被告李 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苹果树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3万元;2、鉴定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承包地相邻。2024年4月4日,被告在其地里给小麦喷洒农药期间,未采取合理措施,致农药喷洒至位于徐和卓村边原告地里的红富士苹果树上,约有2亩半200余棵果树受到污染,表现为树叶发干、花发黑,后期的苹果挂果、生长也将因此受到影响。后原告找被告协调此事,未能解决。原告通过司法所等部门反映,亦调处无果。综上,被告之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苹果树,并将给原告造成了产量减少、收益下降的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24年4月12日录制的视频1份,证明果树受损花量及财产损害很大;2、受损的苹果树照片,证明树叶发黑、发干;3、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果树受到的损失情况。
被告李向荣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果树受到污染不予认可。理由为原告果园的地势高,被告喷洒的麦地地势底,喷洒的农药漂浮不到原告的果园,除草剂的时间是清明节前打的,当时是雇的人打的,骑着车,天气晴朗没有风,原告所述的树上漂浮的事情被告不认可;果树发黑发干不是事实,树上极个别花蕊有黑点的现象不是农药造成的。原告是打药五六天之后找被告说他的果树受到了农药影响,被告认为影响不大。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现场照片3张,证明树上已经挂果,与除草剂没有关系,对果树影响不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其位于白水县××镇××路北侧的部分承包地(地上有果树)交原告之父郭录才经营,双方约定经营期限为两年(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之父与原告共同经营该地上果树。原告之父郭录才将涉案的诉讼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原告,其所经营的上述果树与被告所耕种的小麦东西相邻,果树园在东侧,小麦田在西侧。原告所诉财产损失为与被告相邻的两行苹果园,其中与被告相邻最西边的苹果树40棵,另一行苹果树38棵,共计78棵。2024年4月4日被告雇佣他人为其小麦田喷洒小麦除草剂,时值原告苹果树处于露花期,当日天气为多云,和风(风向:东南风,风力:5.5)。现原告以被告在麦田喷洒农药期间造成其果树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另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陕西众之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2024年5月6日该公司以“因本次农药污染是近期刚刚导致的,目前果树还未挂果,暂时无法确定其损失”为由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为小麦除草剂导致苹果减产损失,对此其应承担侵权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明责任。对于原告所提交的果树受损失照片及视频,仅能证明在被告喷洒农药后原告果树受损,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果树受损与被告喷洒农药的因果关系,同时亦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小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小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建民
审 判 员 陈欣欣
人民陪审员 刘胜利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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