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2018年 完胜仲裁裁决书结论部分
三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565878.6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
54440.88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1565878.68元为基数,自2018年
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之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
元、交通车旅费2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 41957.96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申
请人承担 10%即4195.80元;被申请人承担90%即 37762.16元,被
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37762.16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第(一)至(四)裁决项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
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员(签字):
2018年12月2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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