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沃柑果树 神农牌奇效调花灵控梢肥料 应自行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 农业局农业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沃柑果树 神农牌奇效调花灵控梢肥料 应自行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 农业局农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 皓达牌腐植酸肥料产品作为解药

当事人销售的“神农牌奇效调花灵”肥料在网上未查到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肥料的肥料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肥料不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而该肥料产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认定韦天荣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它是产品质量责任潜在的承担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是销售者的义务,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质疑或对其受到的损害提起赔偿,则是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违背下列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对进货产品应进行检查验收。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对所购进产品的标识(包括生产者的厂名、厂址)、产品感官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其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标准,该环节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地减少或者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2、保护销售产品原有质量。3、不能销售失效变质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4、销售者负有正确标示的义务,不得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金大地公司那羊经营部向日能农化公司购进“神农牌奇效调花灵”产品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其所购进的“神农牌奇效调花灵”系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缺陷产品,却仍销售给陆廷青施用于沃柑果树的控梢,金大地公司那羊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违反部门规章

日能农化公司作为涉案“神农牌奇效调花灵”产品的供货者,依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应直接承担对陆廷青的侵权赔偿责任,金大地公司因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故不用承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陆廷青可以向销售者金大地公司那羊经营部主张赔偿。在此情况下,金大地公司那羊经营部赔偿陆廷青的损失后,其有权向供货者日能农化公司追偿。

因金大地公司那羊经营部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神农牌奇效调花灵”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无法证明陆廷青的2.2亩沃柑果树落叶落果与其所销售给陆廷青施用的“神农牌奇效调花灵”无任何因果关系,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22民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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