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西洋南瓜种植协议书 负责按时技术指导,指导种植、授粉 甲方技术指导(用药,用地膜)支付货款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21民初3069号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西洋南瓜种植协议书 负责按时技术指导,指导种植、授粉 甲方技术指导(用药,用地膜)支付货款
原告:韩其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系韩其文之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高俊莲,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韩其文与被告高俊莲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其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俊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其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俊莲立即付清所欠货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5日,原告韩其文与被告高俊莲签订种植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南瓜种子,共计款110000元,并约定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到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此后,原告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可被告高俊莲仅支付原告种子款50000元,剩余货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具状贵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高俊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5日,原告韩其文(甲方)与被告高俊莲(乙方)签订《西洋南瓜种植协议书》,约定:甲方必须提供优良种苗(质量和纯度),种子款为每粒0.10元,种植面积为1000亩,每亩11000粒,计每亩110元,共计:110000元,芽率不低于85%,纯度不低于98%,并协助卖南瓜产品;甲方负责按时技术指导,指导种植、授粉,让种植户拿到高产量,在因天气气侯原因,造成的病害和减产,甲乙双方不负责任何经济损失;乙方负责安排土地,不准在不能排水的土地种植,必须服甲方技术指导(用药,用地膜),在甲方指导过程中,乙方负责路费吃住,如不按甲方技术指导,一切后果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价值110000元南瓜种子,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俊莲未履行清偿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西洋南瓜种植协议书》、原告之子韩春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高俊莲欠原告韩其文货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笔欠款,被告理应予以清偿。被告高俊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俊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其文货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高俊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贾汇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 倩
书 记 员 魏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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