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因购买了修改了与品种审定内容不一致标签的种子造成病害大发生时的索赔方式、证据要求及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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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农户因购买了修改了与品种审定内容不一致标签的种子造成病害大发生时的索赔方式、证据要求及赔偿项目

### 索赔方式
– **协商解决**:首先可以与种子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购买凭证、种子包装等,以增强协商的说服力。
– **向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投诉。这些部门有权对种子的质量、标签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农户的损失。
– **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 **提起诉讼**:协商、投诉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农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种子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 证据要求
– **购买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销售合同等,证明种子是从何处购买的,以及购买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信息,这是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 **种子包装及标签**:保留种子的原始包装袋、标签等,上面标注的品种名称、审定或登记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信息,与实际种植情况和品种审定内容进行对比,可证明种子标签与品种审定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 **种植记录**:包括播种时间、种植面积、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农事操作记录,以及种子的发芽率、生长情况等观察记录,证明种子的种植过程符合常规要求,病害的发生与种子本身的质量问题或标签不实有直接关系。
– **损失证明**:如农作物受灾的照片、视频,农业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损失程度的鉴定报告,以及因病害导致的产量减少、质量下降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等,用于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 **品种审定公告**:获取该种子品种的审定公告,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对比,明确两者不一致的具体情况,证明种子标签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 **证人证言**:如果其他农户也购买了同一批次的种子,并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 **鉴定意见**:可向公证部门或者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对种子的质量、品种真实性、病害原因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确定种子质量问题和损失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

### 赔偿项目
– **购种价款**:即农户购买种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种子本身的费用以及运输、包装等附加费用。
–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农户因种子问题导致农作物产量减少、质量下降等而减少的预期收益。一般根据当地同类农作物的平均产量和市场价格,结合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和受灾程度来计算。
– **其他损失**:包括因病害发生而额外支出的防治费用,如农药、化肥、人工等费用;因农作物受灾导致无法按时收获、销售而产生的仓储、运输等费用;以及因种子问题导致农户重新购买种子、进行补种或改种等造成的额外成本等。

遇到假种子致减产绝收,维权路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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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作为农业的“芯片”,是保障粮食安全与农业发展的根基。然而,当农户不幸遭遇假种子,面临减产乃至绝收的沉重打击时,合法维权便成为守护自身权益与农业秩序的关键。本文聚焦假种子维权路径,深入解析刑事救济的追惩逻辑,以及民事救济的补偿机理,为遭遇假种子困境的群体,厘清维权方向,筑牢农业发展的法治防线。

一、案例导入

2021年靖边县多户种植户发现种薯刚出苗后就开始死苗,且死苗现象严重。种植户普遍反映,种薯是从常年到此地收购马铃薯的王某处购入。王某宣称自己培育的“某某6号”种薯质量高,并书面保证“亩产量高于往年”。种植户们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投诉后,专家组实地进行了统计分析,确定种薯为“某某6号”,认为王某销售的“某某6号”带菌染病。案件移送当地公安局后,公安查明王某以自己种植收获的染病商品薯冒充“某某6号”种薯,销售金额8.3万元,造成种植户损失47万元,导致129余亩土地减产。最终,靖边县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面对该种情况,如何寻求刑事救济?若行为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受损方如何寻求民事救济?

二、关联法条

(一)刑法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民法相关法规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维权路径

(一)刑事维权路径探析

生产、销售“假种子”导致农民减产绝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应积极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拨打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12316,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帮助。

如损失严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诉讼以事实为根据,受害人应注意保存与收集如下证据:

1.交易相关票据、凭证。比如付款发票、宣传单、广告单等。在交易时,应当注意发票项目是否齐全,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2.原始交易对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少量种子样品、包装袋、说明书等。

3.专业鉴定意见。在损害发生后应尽快向公证部门或者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或通过其他形式,依靠专业鉴定查明原因、评估损失、固定证据。

(二)民事救济路径探析

如行为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挽回损失。在进行民事诉讼时,首先应注意请求权的选择。在因伪劣种子受害的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构成加害给付,即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合同本身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其合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受损害一方可以主张两类请求权之中的一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的情形是:(1)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行为人实施了违约行为;(3)该违约行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由于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4)此处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是受害人的固有利益,不依赖于合同存在。

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时,应在了解选择某个请求权所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的基础上慎重进行选择。

其次,如果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时,主要根据《民法典》第615条、616条、617条等法律规定,核心要旨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种业安全关乎粮食安全,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同时希望种植户在选种过程中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种子投入生产!

来源: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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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广泛应用。以下是关于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详细介绍:

### 鉴定主体
– **资质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鉴定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且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 **独立性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确保鉴定意见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 鉴定材料
– **真实性**: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能准确反映案件相关事实,如病害种子样本、对比种子样本等应是从实际种植现场或合法渠道获取的。
– **完整性**:鉴定材料应完整、充分,能为鉴定提供足够的信息和依据,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鉴定意见不准确。
– **关联性**:鉴定材料需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种子病害与种子质量或标签不一致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鉴定程序
– **委托程序**:鉴定应由具备委托权的主体,如司法机关、当事人等,依法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明确委托事项、鉴定用途、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应及时受理并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在种子质量及病害原因鉴定中,需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对种子进行科学的检验、检测,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分析、判断和推理。
– **回避程序**: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与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应当回避。

### 鉴定意见书
– **内容要求**:鉴定意见书应内容完整、规范,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委托鉴定的时间;送鉴的检材和样本及其来源;鉴定的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等。
– **形式要求**: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 **真实性审查**:审查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是否真实,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 **合法性审查**: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和方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确保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 **关联性审查**: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能否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有效依据。
– **质证要求**: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应依法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问题接受质询。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植保专业背景的专利律师在品种权纠纷与维护案件中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深厚的专业知识基础
– **精准理解品种特性**:植保专业学习使他们对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遗传特性、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深入认知。在品种权纠纷案件中,能够精准把握涉案植物品种的特性,如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理特性、抗逆性等,准确判断品种是否符合品种审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品种退化、混杂等问题。
– **深入剖析技术细节**:对于品种培育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如杂交育种、分子标记辅助选择、基因编辑等,有更深入的理解。这有助于他们在处理涉及品种技术创新的纠纷时,能够深入剖析技术细节,评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更强的侵权判定能力
– **准确比对技术特征**:品种权侵权判定往往需要对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细致比对。植保专业背景的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准确识别和比对植物品种的形态特征、基因特征等技术要点,判断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避免因对技术特征理解不准确而导致错误的判定。
– **深入分析侵权行为**:他们可以深入分析侵权行为对品种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产量损失、品质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方面。同时,还能够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种植特点,合理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侵权赔偿的计算提供有力依据。

### 专业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 **高效收集有利证据**:在证据收集方面,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指导当事人收集与品种权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品种审定证书、育种记录、田间试验数据、种子质量检测报告等。还能协助专家辅助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和鉴定,确保所收集证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精准质证对方证据**:在庭审质证环节,凭借对植保领域的专业认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质证。能够敏锐地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如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合理性、试验设计的规范性等,从而有效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提高己方证据的采信度。

### 有力的诉讼策略制定
– **科学评估案件风险**:在案件初期,能够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经验,对品种权纠纷案件的胜诉概率、赔偿数额、诉讼成本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客户提供科学合理的诉讼策略建议,帮助客户权衡利弊,做出最佳决策。
– **灵活应对复杂局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例如,在面对对方提出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时,能够迅速组织专业的答辩材料,从品种的新颖性、创造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品种权的有效性。

### 更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 **与专家有效沟通**:在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借助植物学、遗传学、育种学等领域的专家辅助人或鉴定人的力量。植保专业背景的律师能够与这些专家进行更深入、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准确传达法律需求,充分理解专家意见,并将其转化为有利的诉讼证据和法律论据。
– **向法庭清晰阐述技术问题**:他们能够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复杂的植保技术问题向法庭进行清晰阐述,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中的技术细节和争议焦点,从而提高法庭对己方观点的接受度,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王平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业及农化业的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13564648760 微信(xs99zl) 、13956104144 微信号码xs992xl
E-mail: wangping@longanlaw.com 、13956104144@139.com
个人网站 王平律师 https://lawyer-wp.com/
擅长工作:
涉农 (农资、农化)民事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
讼、维权与诉讼;涉农公司的合规法律顾问服务等 ;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 年 9 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专利代
理师;
1995 年 5 月—2016 年 8 月 在检察系统工作 21 年。民行、审查批捕
公诉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有主诉主办资格、刑民兼备。
各项民事商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业务熟悉掌握、能够灵活运用
民法典、证据规则等。经手和参与过涉及到侵害农业新品种案件、
假农资类(种子、肥料、农药)案件的诉讼业务; 有植保专业基础优
势,对于处理涉及农业类纠纷或诉讼案件具有良好的心得与得天独
厚的优势。同时对于涉农化类刑事案件有独到的判断与对策。
1986.7— 1995.4 月 植保站测报工作 9 年。1993 年获得农艺师职称。
多篇农业论文发表在省级刊物上。

教育背景:1982.9— 1986.7 安徽农学院植保专业学习 农学学士。
1996 年—2000 年获安徽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
资格证书:1、农学、法学双学士; 农艺师职称、C1 驾照 ;
2、全国司法资格考试 A 证 (2004 年)、律师执业证(2017 年);
3、专利代理执业证书(2014 年资格、 2018 年 1 月执业) 。

素质技能:
本人服务热情细致, 尊重客户、以委托人利益为重, 司法
经验丰富,对出庭业务熟悉, 能够准确应对。对合同管理实务有较
细究 、 能熟练制定与审查证据、合同、参与谈判、把握案件的争议
焦点。特别对涉及农业农资类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能够
撰写农业新品种及农业种植方法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

植保专业背景的执业律师 王 平
上海律协十二届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第四届会员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
律所固定电话: 021- 60333666 传真 021-6033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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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710010140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 11323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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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件(部分农化相关):
1、代理品种权方植物新品种(水稻)维权诉讼案件 湖北荆州市沙洋县
2、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化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广西永福法院 (2018)桂 0326 民初 1374 号 ;
二审桂林中级人民法院 (2019)桂 03 民终 2186 号
3 、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药产品质量纠纷
(2021)粤 1623 民初 922 号、 (2022)粤 16 民终 509 号
4 、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药财产损害纠纷
(2021)云 0114 民初 9690 号 、(2022)云 01 民终 9596 号
5 、 代理肥料公司被告产品质量纠纷 (2024)云2626民初2492号
、(2025)云26民终539号
6、 代理农化公司被控销售伪劣农药刑事案件
四公(15092906)撤案〔2023〕21号
7、代理农化公司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内0929 民初1510号
二审 (2024)内09民终716号
8、代理农化公司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024)内7102民初1024号
9、代理农化公司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5)苏0312民初197号

本人工作在上海市徐汇区。服务区域:全国、依客户的需要。
欢迎您将公司生产经营中农业农化方面的困惑或需求与我沟通。
您可能得到较详细完善的专业服务。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
期望能为贵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贡献。祝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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