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雪上加霜 苄嘧·唑草酮 被告辣根田(喷施农药进行除草 超过保质期属于劣质农药) 相邻原告辣椒田 赤·吲乙·芸苔药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积极补救措施 施救药物后被认定为假农药

(2022)宁0104民初116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雪上加霜 苄嘧·唑草酮 被告辣根田(喷施农药进行除草 超过保质期属于劣质农药) 相邻原告辣椒田 赤·吲乙·芸苔药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积极补救措施 施救药物后被认定为假农药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对张万永喷施农药漂移造成的药害申请鉴定。2021年6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辣根田出现的药害情况为苄嘧·唑草酮喷施不当或出现漂移产生的药害。2.相邻辣椒田块出现的生长异常现象,与辣根田喷施除草剂产生漂移有关;同时5月下旬至6月上旬,银川地区多低温、大风气象,有利于农药漂移现象的发生。3.高效氟吡甲禾灵用于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对莎草科杂草无效,对辣根、辣椒等蔬菜作物相对安全。苄嘧·唑草酮适用于稻田防除1年生及多年生阔叶杂草和莎草,不能用于辣根田、辣椒田。4.辣根田高效氟吡甲禾灵施用剂量为200ml/亩,标签推荐用量为每亩35-40ml,大大高出正常用量。5.浙江永农化工生产的“宇盖”牌高效氟吡甲禾灵没有登记用于辣根、辣椒作物田除草。

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提供的施救药物爱护赤·吲乙·芸苔,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未能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2021年6月28日,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协查涉嫌非法销售假劣农药事宜的函

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农药漂移产生药害的辣椒田(约180亩)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10月22日、10月26日、10月27日,该机构组织鉴定人在涉案地块经现场查看、调查、取样、测产,后作出宁农(枸杞)农评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经调查测算分析,辣椒种植总面积为186.11亩,受损金额为116137元。其中“世纪螺丝椒”面积为145.71亩,受损金额为101997元;“小米椒”面积40.40亩,受损金额1414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0元。

苄嘧·唑草酮

施救过程中,该公司提供的爱护牌赤·吲乙·芸苔(植物调节生长剂)对辣椒施救无效,该施救药物后被认定为假农药。该公司提供假农药对药害施救不力,对药害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张万永承担80%赔偿责任计92909.6元,由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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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11667号
原告:宁夏锦晨农业技术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五渡桥商业街8号。
法定代表人:司学忠,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娥,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万永,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氐,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梧桐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白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锦晨农业技术开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宁夏锦晨合作社)与被告张万永、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墨金生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农作物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司学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娥,被告张万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锦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害暂定10万元(待评估审计后增加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前鉴定后原告变更明确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137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通贵乡通南村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承包该社位于通贵乡的9289亩农田用于农业种植。2021年5月,被告张万永从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购买了200袋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陶氏益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进行了喷施。至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万永施药相邻农田中180亩农作物产生了药害。经鉴定,药害系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提供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喷施不当引起,该农药不能适用于原告种植的辣椒田。同时发现该农药已过保质期3个多月。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及时与被告张万永及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刚联系沟通,并对受药害农田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但现仍面临减产、作物品质低下,同时错过农作物最佳交易时机的情况。二被告错误施用农药,导致原告180亩农作物受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二被告并未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给予赔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张万永答辩称,本案最终导致原告药害产生的责任不能归责于答辩人。首先,通过答辩人自身辣根田受损的情况,答辩人才知晓被告经营者白刚对答辩人的指导使用“欧特”牌“苄嘧·唑草酮”是完全错误的。依据《农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白刚对答辩人的农田情况了解,清楚其所种植的农作物情况,但依然错误的推荐并销售了会对辣根及辣椒产生损害后果的,属于过期劣药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该误导和违法销售行为不仅导致了答辩人自身农作物的的严重受损,还造成原告相邻农作物受损;其次,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经营者不仅要安全、科学指导用药,必要时还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本案中,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是明确知晓答辩人种植的辣根田紧挨原告的套种辣椒田,在同样知晓其销售给答辩人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并不适用于辣椒田,如不正确指导、警示,是存在对辣椒幼苗极大损害风险的,因此,明显是被告经营者白刚并未尽到充分考虑到实地用药情况的告知、警示义务,放任了损害风险的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因此,答辩人本身并不存在对原告造成损害的主观愿望,客观结果的最终根本形成也非答辩人所能主导;最后,答辩人在施用被告提供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前,因对药效和相关防护措施并不熟悉,通过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白刚进行过询问、求证,以期避免损害的发生,但白刚作为负有更高警示注意责任义务的农药经营者,在清楚其提供的农药并不适用于辣椒和辣根等农作物的情况下,依然对答辩人的风险求证和指导询问麻痹大意,甚至置若罔闻,毫不重视在意,导致答辩人的正常施药行为造成了本可避免的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被告向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销售超施用范围过期劣药,并错误指导施用的行为是导致本次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综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答辩人的正常施药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7日下午,被告张万永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五队的辣根田(约130亩)喷施农药进行除草。因天气、风向等原因产生农药漂移,给相邻原告种植的辣椒田(约180亩)造成药害,5月28日原告发现辣椒生长异常。涉案农药系被告张万永于2021年5月21日从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购买的,陶氏益农农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特牌苄嘧·唑草酮(除草剂),生产日期20190215,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522,登记作物和靶标:水稻移栽田、防治对象阔叶杂草及莎草科杂草。药害发生后张万永与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刚联系说明相关情况寻求解救办法。2021年6月初,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提供了爱护牌赤·吲乙·芸苔药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由张万永对自己的辣根田和原告的辣椒田进行喷洒施救,未能达到效果。6月19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对张万永喷施农药漂移造成的药害申请鉴定。2021年6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辣根田出现的药害情况为苄嘧·唑草酮喷施不当或出现漂移产生的药害。2.相邻辣椒田块出现的生长异常现象,与辣根田喷施除草剂产生漂移有关;同时5月下旬至6月上旬,银川地区多低温、大风气象,有利于农药漂移现象的发生。3.高效氟吡甲禾灵用于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对莎草科杂草无效,对辣根、辣椒等蔬菜作物相对安全。苄嘧·唑草酮适用于稻田防除1年生及多年生阔叶杂草和莎草,不能用于辣根田、辣椒田。4.辣根田高效氟吡甲禾灵施用剂量为200ml/亩,标签推荐用量为每亩35-40ml,大大高出正常用量。5.浙江永农化工生产的“宇盖”牌高效氟吡甲禾灵没有登记用于辣根、辣椒作物田除草。
另查明,我国对农药的管理实行登记许可制度。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提供的施救药物爱护赤·吲乙·芸苔,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未能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2021年6月28日,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向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协查涉嫌非法销售假劣农药事宜的函,内容为:“我局在办理农户张万永农资投诉纠纷协调时,发现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欧特(苄嘧·唑草酮)和爱护(赤·吲乙·芸苔)涉嫌假劣农药。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按照农药监管属地管理原则,该公司注册地超出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管辖范围,特请贵局给予协查”。2021年11月15日,灵武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对该公司作出灵农(农药)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劣质农药欧特(苄嘧·唑草酮)违法所得2250元(250袋×9元=2250元);2.经营假农药爱护(赤·吲乙·芸苔)罚款2万元;3.经营劣质农药欧特(苄嘧·唑草酮)罚款1万元;4.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罚款3000元。
另,诉前因原告申请,经法庭组织选取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农药漂移产生药害的辣椒田(约180亩)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10月22日、10月26日、10月27日,该机构组织鉴定人在涉案地块经现场查看、调查、取样、测产,后作出宁农(枸杞)农评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经调查测算分析,辣椒种植总面积为186.11亩,受损金额为116137元。其中“世纪螺丝椒”面积为145.71亩,受损金额为101997元;“小米椒”面积40.40亩,受损金额1414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2021年5月27日当天下午刮风,我感觉风比较大,我当时给张万永说了会产生农药漂移,张万永说不碍事,张万永当时给我说打的是欧特牌“苄嘧·唑草酮”,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因为有事我就离开了。被告张万永陈述,当时风大,但风向不一样,上午、下午都是西北风。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询问笔录、关于协查涉嫌非法销售假劣农药事宜的函、农作物药害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农林业损害鉴定及经济损失评估专家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土地上的收益属于经营人的财产性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告辣椒田(186.11亩套种玉米)生长异常情况为相邻田块喷施苄嘧·唑草酮出现漂移产生的药害。被告张万永对喷施农药漂移给相邻原告辣椒造成药害的事实无异议,故张万永应当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对农药漂移造成药害的责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刚向张万永推荐使用涉案农药,因辣根与相邻的辣椒属于同类作物,造成张万永对农药漂移后果估计不足。推荐农药错误是造成辣根和辣椒药害事故的起因。二是该公司具有违法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农药在销售给张万永时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保质期属于劣质农药,应当按相应的程序集中收回处理,出售劣质农药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未能从源头上阻断涉案农药流通使用,其违法销售行为对本次药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三是在药害发生后施救不力。在涉案药害施救过程中,该公司提供的爱护牌赤·吲乙·芸苔(植物调节生长剂)对辣椒施救无效,该施救药物后被认定为假农药。该公司提供假农药对药害施救不力,对药害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被告张万永认为应由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承担农药漂移全部责任的抗辩意见,法庭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本次药害事故系农药漂移所致,主要原因系喷施不当。农药喷施时机属于农户的日常经验,凡有一定种植经历的农户都应当具备。张万永长期种植农作物对此生活常识应当知道。原告也现场提醒过张万永风大可能会出现农药漂移,而张万永并未考虑当时的天气状况,也未听取原告的善意提醒,最终导致农药漂移事故发生,完全系其盲目蛮干和过于自信所致。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未参与或指挥喷施过程,其对当时因天气状况产生农药漂移事故不可能预见,故其对农药漂移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第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虽有科学推荐农药及提示注意事项的责任,但责任范围也只能限于购药人、计划使用田块及农作物,不得任意扩大其责任范围。被告张万永购买涉案农药只是计划给自家的辣根田(约130亩)除草,原告的辣椒田不在购药计划范围之内,已超出了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的服务责任范围。
综上,依据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辣椒种植总面积为186.11亩(实地测量亩数),受损金额为116137元。本院综合考量二被告在本次药害事件中的过错责任,酌定由被告张万永承担80%赔偿责任计92909.6元,由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3227.4元。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万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锦晨农业技术开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92909.6元;
二、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锦晨农业技术开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232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张万永负担7698元,由被告宁夏墨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志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甄宏龙
书 记 员 马 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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