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8 (2021)最高法知民终566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隆平高科种业 隆平206 玉米新品种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8 (2021)最高法知民终566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隆平高科种业 隆平206 玉米新品种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8 (2021)最高法知民终566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隆平高科种业 隆平206 玉米新品种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酒泉市农哈哈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 。
原审被告:刘汉平 ,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一审判决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19)甘09民初50号民事判决(查阅到一审判决,此前的7件均无)
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市农哈哈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损失132000元;
二、被告酒泉市农哈哈种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一、判决书阅读
1、 隆平206系以玉米品种L239为母本杂交培育的玉米新品种。2008年1月2日、2010年4月19日,安徽隆平公司就隆平206和L239分别申请品种权保护,并于2012年3月1日、2014年1月1日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分别为CNA20080005.1、CNA20100255.6。
2、2012年8月,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打假中,认为农哈哈公司未经其允许,以商业为目的,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铧尖村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2012年9月12日,安徽隆平公司将农哈哈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并申请保全证据。2012年9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2)酒民三初字第0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铧尖村13组涉嫌侵权的隆平206杂交玉米种子进行多点随机采样、提取玉米果穗若干并封存,对涉嫌侵权地块面积进行实地勘测,并于当日对安徽隆平公司指认的铧尖乡铧尖村13组铧漫公路南侧杜荣耕地内的玉米果穗采取多点随机采样封存,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后安徽隆平公司撤回起诉,于2014年再次诉至原审法院。
3、 诉讼中,安徽隆平公司以刘汉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刘汉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4、 2015年9月21日,依安徽隆平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将2012年提取的玉米果穗样品[编号(2012)04号],送交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经检测,送检样品与隆平206繁殖材料相同或极近似。
5、 追加的被告刘汉平于2012年担任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铧尖村13组组长,涉案制种玉米的亲本系刘汉平向该村农户发放。玉米成熟后,由农户将玉米交至农哈哈公司,农哈哈公司通过该公司技术员王耀东的银行账户向刘汉平在酒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铧尖支行的银行账户汇入玉米制种款523420元,由该行向农户代付。
6、 L239、隆平206均系授权的玉米新品种,该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安徽隆平公司作为L239、隆平206的品种权人,有权对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
7、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经鉴定,涉案制种玉米样品与隆平206繁殖材料相同或极近似。农哈哈公司未经安徽隆平公司授权,擅自组织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铧尖乡铧尖村13组农户大量用安徽隆平公司享有新品种权的L239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该行为侵害了安徽隆平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8、农哈哈公司为本案侵权主体根据已查明事实,刘汉平所在村组制种的涉案玉米,系刘汉平向农户发放,但在玉米成熟后,农户将玉米交至农哈哈公司,并由该公司通过刘汉平银行账户向农户支付制种款。农哈哈公司辩称该笔款项为蔬菜制种款,经查,李永文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与刘汉平的银行账户收入记录时间及数额均不一致,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铧尖支行认可只为刘汉平办理过一次玉米制种款代发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刘汉平主张其向农户发放的制种玉米亲本由农哈哈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向农户支付制种款的事实已达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涉案制种玉米的亲本系农哈哈公司提供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应认定农哈哈公司为本案侵权主体。
9、关于刘汉平是否为侵权主体的问题,刘汉平作为普通农民,无法获取安徽隆平公司享有新品种权的玉米亲本,其参与制种并向农户发放亲本的行为,依赖于其作为该组组长的便利条件,并不具有商业目的,故其依法不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主体。
10、陈述相互矛盾 关于刘汉平在(2014)酒民三初字第4号案件和本次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制种玉米的亲本来源及去向陈述相互矛盾的问题,在(2014)酒民三初字第4号案件中,刘汉平陈述其“向农户发放的制种玉米亲本系从张掖人手中购买所得,玉米成熟后有按照大田玉米出售的,也有按照制种玉米出售的”,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此次庭审中,刘汉平陈述“制种玉米亲本系农哈哈公司提供,成熟后由其收购”,并提交了向农户发放玉米亲本和农药的清单,该陈述与原审法院依法向该村农户调查的内容相吻合,清单上记载的农户姓名亦与原审法院依法调取的付款凭证上记载的领款人员姓名基本相符。综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刘汉平在此次庭审中的陈述属实。
11、法院观点:在(2014)酒民三初字第4号案件审理时,安徽隆平公司认可自2012年以后农哈哈公司再无侵权行为发生,故对安徽隆平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判处必要。
12、关于安徽隆平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农哈哈公司并未损害安徽隆平公司或其品种权的声誉,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损失认定依据法院观点: 关于侵权面积,按照刘汉平提供的种子发放清单、制种款预付清单、种子、农药结算清单等证据,该村组参与制种涉案玉米种子的农户共42户,制种面积132亩,而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铧尖镇政府、铧尖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表述共43户、143亩地,经审查认为,出具证明的人员并未实际参与刘汉平村组的玉米制种活动,刘汉平作为此次制种活动的参与者,对涉及农户及人员情况更为清楚,其对发放制种玉米亲本、农药数量及结算情况作了详细记录,且有农户的签字、捺印,其记载的内容更具有可信度,因此,本案侵权数量应按照132亩地予以认定。综上,综合考虑侵权面积、农哈哈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安徽隆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按照每亩地1000元确定赔偿数额,由农哈哈公司向安徽隆平公司赔偿损失132000元,并向安徽隆平公司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
14、二审查明2013年2月5日,农哈哈公司曾向王耀东尾号0490银行卡账户转账80万元。2013年2月6日,王耀东从该账户转账523420元至刘汉平尾号8403银行卡账户。2013年2月6日,刘汉平委托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铧尖支行向农户代付制种款500680元。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存款凭条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铧尖支行行长的调查笔录,领取上述制种款的农户包括有 等,与刘汉平在原审法院提交的种子发放清单上的农户姓名基本可以对应。
15、农哈哈公司在原审提交了其于2011年至2013年之间与农户分别签署甜椒、青椒、玉米、番茄、杂交油葵等作物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12份,农户及其所涉区域与刘汉平委托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铧尖支行代付制种款的农户及其所涉区域并不一致。此外,上述《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记载作物为玉米的有三份合同,受托人为铧尖乡铧尖村农户马智龙、金佛乡丰乐口村农户黄永军等。
16、原审法院就所涉农户进行了调查笔录,参与调查的农户殷术兴、马泉龙、殷开光等人陈述从刘汉平处领取的种子来源于农哈哈公司,且农哈哈公司的人员对于制种进行过指导,种植后的制种种子交给了农哈哈公司
17、农哈哈公司上诉主张王耀东支付给刘汉平523420元系其个人行为,而非农哈哈公司支付本案所涉玉米品种的制种款,在二审庭审中又主张该笔款项是蔬菜制种款而非玉米制种款。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王耀东是农哈哈公司的技术员,其于2013年2月5日从农哈哈公司处转账收入80万元,并于次日转账给刘汉平523420元。农哈哈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王耀东个人行为,或者王耀东与刘汉平之间还有其他交易往来。
18、关于该笔款项是否指向本案的制种款项,农哈哈公司辩称该笔款项的性质是甜椒、南瓜等蔬菜制种款而非本案所涉玉米品种。经审查,农哈哈公司所提交的《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所涉及的农户大多不属于刘汉平所在的村,农哈哈公司主张属于蔬菜制种款所涉及到的农户与刘汉平委托银行代付制种款的农户并不相同,而刘汉平提交的经过农户签字、捺印的制种玉米亲本发放记录,能够与刘汉平委托银行代付制种款的银行记录基本印证。农哈哈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汉平所在村存在其他相应制种款数额的制种协议,或其委托刘汉平代付相应款项的蔬菜制种款。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刘汉平是从农哈哈公司处获得制种款后发放给所涉农户。
19、 非法代繁制种行为,为逃避法律制裁,侵权行为隐蔽,不签订制种合同,财务转款不规范导致所涉品种交易的相关证据为单方形成。
20、刘汉平作为铧尖乡铧尖村13组组长,向该村农户发放玉米种并实际进行种植的证据有种子农药结算单据以及种子发放签收单,其中记载了亲本数量,有农户的签字、捺印,肃州区铧尖镇人民政府还出具了参与制种农户以及制种田亩数的证明。
21对于制种玉米的亲本来源,原审法院依职权就所涉农户进行过调查,参与调查的农户认可从刘汉平处领取的玉米种子来源于农哈哈公司,且农哈哈公司对于制种进行过指导,种植后的玉米种子交给了农哈哈公司。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制种玉米的亲本是农哈哈公司提供,523420元款项是农哈哈公司支付的涉案制种玉米的对价,并据此认定农哈哈公司为本案侵权主体.
二、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
1、品种所有权合法有效;
2、品种审定及审定意见;
3、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
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
4、追加被告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法院应允许原告变更或追加被告。
5、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依据与鉴定标准等。详见对策探讨6部分相关内容
6、玉米品种L239为母本,同样有品种权保护。应当进行审查品种权及有效期等。
6、法院调查笔录
7、二审时对事实陈述的变更问题,笔者认为上诉方可以补充,不建议变更。否则会增加解释变更理由的困难、增强二审法官的不信任感。
8、种子同一性鉴定,确实不在当地农业执法部门的权责能力范围。同时鉴定费用高昂,应当适当降低维权成本。从另一方面说法院应当提高侵权方的赔偿金额,将维权成本充分地考虑进去。
9、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0、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诉讼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对事实作出认定。优势证据规则也可以称为“高度盖然性”,即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
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分析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前提事实中推导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推定事实。参见《打官司必须知道的7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景来律师公众号 2022-06-30
11、高度盖然性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对品种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予以赔偿。因 种业公司进行维权必然会产生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原审法院酌情确定 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经济损失没有具体列明损失的项目与金额,没有看到提交律师代理合同与发票。合理费用只有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是个损失,建议列入诉讼方案。
13、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4、 行刑衔接问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优化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复审工作。鼓励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研究制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指南。推进全国统一的侵权案件协查联办平台建设。开展授权品种市场抽查和检测,对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特征特性的品种,终止品种权。各省份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15、 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实施《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严格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及联合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17、加强父母本品种或种质资源的管控,尤其是育种小组或课题组、参与育种的基地公司、农户等。从源头上落实管理,减少侵权的发生可能性。有育种能力的、有育种机会的单位毕竟很少。建议品种权方公司如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应当从自家管理入手解决问题,诸如合同管理、科技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良种基地的监控数据上传、产量的入库登记、育种基地的测产、课题组人员的管理与绩效考核、奖罚措施、保证金制度、天使人员的抽查核查等等。
18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布《国家级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 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19、行业利润率的评估与测算问题 各地通常有专业的行业协会,他们对本行业近年来的行业发展状况比较清楚。技术研发成本较高的行业,其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因而该行业通常有着较高的利润率,权利人主张的行业利润率未被侵权人有效反驳,且经推定属于合理范围的,应予采信。在行业利润率基础上,结合侵权产品单价、产量等因素可以得出侵权人获利,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参见《“填平原则”下引入行业利润率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实践》 知产宝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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