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食环药局与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部门的行刑衔接有何具体的规定?

公安食环药局与农业农村局或市场监督部门的行刑衔接有何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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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注公安食环药局与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部门的行刑衔接规定,这是非常关键的执法协作问题。我来为你梳理相关具体规定。
📜 与农业农村局的行刑衔接规定
1. 案件移送标准(依据《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农业农村局在查办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质量等涉农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标准:涉案货值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造成重大损失、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等
2. 证据移交要求
需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物品转移、隐匿、损毁
3. 协作机制
建立线索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涉农领域案件线索信息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聚焦滥用禁限用农兽药、瘦肉精违法添加等重点领域
加强专业技术协作,农业农村局提供农兽药检测、农产品质量鉴定等专业支持
4. 监督与复议
农业农村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建议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 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行刑衔接规定
1. 案件移送标准(依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市场监督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价格等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标准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
2. 证据移交要求
需提供: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对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或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3. 协作机制
建立对口联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业务处室与公安食环药侦支队对口部门直接沟通
完善联合调查机制,办理重大案件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会商研判重大疑难案件,及时通报情报信息
4. 监督与制约
市场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提出检察意见
🤝 通用行刑衔接规定(适用于两部门)
1. 案件移送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2. 公安机关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移送案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
材料不全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3. 立案与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4.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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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均由AI搜集总结并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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