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哪些组织?为社会提供鉴定中上介服务的单位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哪些组织?为社会提供鉴定中上介服务的单位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这里的“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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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用户询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具体范围。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需要仔细分析。

从搜索结果来看,1 号文件提到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将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其中公文书证一般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单位”制作。这里明确指出了这类组织的特征:依法成立并具有社会管理职能。

在2 和3 号文件中,虽然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全文内容,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提供了理解该条款的背景信息。特别是2 号文件完整列出了司法解释的条文,可以帮助理解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用户可能是在处理某个具体案件时需要确定某个组织出具的文书是否具有公文书证的效力。考虑到法律实务中的复杂性,我需要给出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回答。

根据1 号文件的分析,这类组织应当具备几个核心特征: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文书。典型的例子包括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但需要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这个范畴。

在回答时,我会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既给出明确的组织类型示例,又说明判断标准,这样用户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灵活应用。同时要提醒用户,如果有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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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责的非国家机关机构。结合1中关于公文书证的界定及司法实践,此类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核心认定标准
依据1,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需满足:

依法设立: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批准成立;
社会管理职能:在特定领域行使登记、监管、认证、公共服务等职权;
职权范围内制作:文书内容需与其法定职责直接相关。
二、具体组织类型示例
(一)事业单位
公立教育与科研机构
例如:公立学校(出具学历证明)、科研院所(发布权威检测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
例如:疾控中心(发布疫情报告)、公立医院(开具出生/死亡医学证明)。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例如:档案馆(提供档案认证)、图书馆(文献鉴定)。
(二)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
法定行业协会
例如:律师协会(执业资格证明)、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报告)。
专业认证机构
例如:标准化研究院(产品认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鉴定)。
(三)基层自治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
例如: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居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四)特定公共管理机构
公用事业企业
例如:国家电网(电费缴纳记录)、自来水公司(用水登记信息)。
金融监管附属机构
例如:征信中心(信用报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股权登记)。
三、排除情形与争议点
不包含普通企业
公司内部文件(如合同、财务报表)不属于公文书证,需其他证据佐证1。
超出职权的文书无效
如居委会出具经济合同鉴证,因超范围而丧失推定效力。
需通过形式真实性审查
文书需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章,否则可能被质疑1。
四、实务应用建议
争议解决:若对组织职能存疑,可要求其提供设立依据或授权文件;
反证路径:当事人可提交相反证据(如篡改记录、职权越位证明)推翻推定1。
注:具体个案中组织的认定需结合其章程及实际职能,最终由法院综合判断。完整法律依据参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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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提供鉴定中上介服务的单位是否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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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用户询问的是鉴定中介服务单位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和搜索到的资料来分析。

用户之前讨论过该法律条款中”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范围,现在具体询问鉴定机构是否属于这类组织。从搜索结果看,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看鉴定机构的性质。根据1和2,司法鉴定所可以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民营机构。1明确提到”司法鉴定所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可以是社会上的中介机构”,2也指出鉴定中心”本质都是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次看是否具有社会管理职能。2强调鉴定机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但同时也明确说明”鉴定中心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而是”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鉴定中间机构”。

再看法律授权方面。4提到银监会、证监会等事业单位因法律授权而具有管理职能,但鉴定机构未见类似授权描述。3定义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服务机构)明确具有”非行政性”,”不是政府组织,没有行政职能”。

综合来看,鉴定机构的核心属性是专业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管理者。虽然其工作结果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机构本身并不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因此,这类机构应不属于法律条文所指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回复中,考虑分三部分说明:先明确鉴定机构的性质,再分析其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差异,最后给出结论。会引用相关搜索结果来支持每个观点,确保论述清晰有据。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会保持严谨专业的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的界定,结合搜索结果的权威信息,为社会提供鉴定中介服务的单位(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不属于该类组织。具体分析如下:

一、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
本质属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职能是提供中立、专业的技术鉴定服务(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等),其本质属于社会中介机构,而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组织12:

搜索结果明确将鉴定机构归类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性质类似2。
其业务范围聚焦于技术性鉴定,不涉及行政监管、行政许可等社会管理行为。
组织类型多样性
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

事业单位性质(如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侦查机关内设机构(如公安、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
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鉴定公司)2。
无论何种类型,均未被赋予社会管理职能。
二、与“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键区别
对比维度 社会管理职能组织 鉴定中介服务机构
核心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登记、监管、审批等) 专业技术服务(鉴定、评估)
权力来源 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如银监会、证监会)4 行业资质核准(司法局管理)1
文书效力依据 基于行政管理职权推定真实 基于技术权威性需经质证
典型示例 行业协会(执业资格认证)、居委会(证明开具) 司法鉴定所、民营检测机构2
三、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认定
虽然鉴定机构出具的文书不具备“当然推定真实”的效力,但可通过以下路径发挥作用:

证据能力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需经法庭质证后由法官审查认定1。
权威性增强
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如公立科研院所下属中心)因公益属性可能获得更高采信度2;
若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其程序合规性可提升文书证明力1。
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专业技术中介组织,其核心职能是提供科学、中立的鉴定服务,不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因此,该类机构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出具的鉴定文书需通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效力,不能直接适用“推定真实”规则。

注:个别特殊鉴定机构(如侦查机关内设部门)若同时承担行政管理职责,需根据其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单独判断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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