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农业律师的提示:农资经销商正在成为农资财产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经营形势更加严峻。
植保农业律师的提示:农资经销商正在成为农资财产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经营形势更加严峻。
请从农业种植的各种风险不断、驱利避害行为、恶意索赔的存在与传染、经销商推销过程的不规范、农业鉴定专家的不认真、鉴定人员偏向于申请方、法院以鉴定代审判情形、缺乏植保或农学专业律师、对鉴定人员出庭不敢和无法应对、重新鉴定丧失鉴定条件和法院人为不予同意等等情形进行详细分析。谢谢
深度思考(DeepSeek-R1-联网满血版 67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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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用户提出了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与农业交叉领域的问题,聚焦于农资经销商在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从问题表述看,用户可能是农业法律从业者或资深农资经营者,对行业痛点有深刻体会。
首先需要梳理用户提到的11个风险点:1)农业种植风险 2)驱利避害行为 3)恶意索赔 4)推销不规范 5)鉴定专家失职 6)鉴定偏向性 7)法院过度依赖鉴定 8)专业律师缺乏 9)应对鉴定人能力不足 10)重新鉴定障碍 11)法院程序问题。这需要结合搜索结果构建分析框架。
翻看搜索结果,3提到最高法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农资忽悠团”案显示法院对伪劣农资的严惩倾向,这对经销商形成压力。4中种衣剂案例揭示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完全在经销商。5的售错农药案则说明即便非故意也可能承担全责。这些案例佐证了用户指出的”鉴定偏向性”和”以鉴定代审判”问题。
特别注意到2中农资经营风险分析很实用,提到资金链风险和服务转型,可用来补充”驱利避害”部分。而13的假化肥、伪劣种子案例中,农户最终获赔说明司法保护倾向,但未提及经销商维权成功案例,侧面反映用户所说的专业律师缺乏问题。
在结构上,考虑按”风险来源-制度缺陷-解决路径”三层展开。风险部分需强调农业特殊性(如3环腐病案例显示技术门槛);制度部分重点用45案例说明鉴定困境;解决方案则借鉴2的渠道管理经验,补充法律应对策略。
对于敏感点如”法院人为不予同意重新鉴定”,准备用4 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例间接佐证,避免直接指责司法系统。最后将建议分为经营规范(引用2的资质审核)、法律能力(补充鉴定应对技巧)、行业协作(参考3的行刑衔接机制)三个维度。
用户没有要求具体格式,但鉴于问题复杂性,考虑采用带小标题的分段式,关键术语加粗。每个风险点用”问题-案例-后果”的逻辑展开,确保专业性与可读性平衡。
以下是针对农资经销商在农资财产损害纠纷中面临困境的系统分析,结合行业现状和法律实践,从多维度展开论述:
一、农资经销商的系统性风险根源
农业种植风险传导
农业生产受气候、病虫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农户易将损失归咎于农资质量。例如:
吉林农户于某因农作物减产起诉农资店,后经鉴定化肥不合格,销售方被迫赔偿1。
驱利避害行为:农户倾向于向经销商转嫁风险,而经销商缺乏技术能力证明损失与农资无关。
恶意索赔的扩散效应
部分农户通过伪造损失、扩大损害范围索取高额赔偿,且成功案例易引发效仿(如”传染性索赔”)。
湖北荆门案例中,经销商因误售农药导致玉米减产,即使补种仍被索赔2.1万元5,凸显举证压力。
二、经销商自身经营缺陷
推销过程不规范
缺乏专业培训,未严格审核产品资质或错误推荐农资(如将水稻除草剂售予玉米种植户5)。
部分经销商为降低成本采购低价劣质产品(如”农资忽悠团”销售伪劣化肥3)。
证据留存意识薄弱
未要求农户签署使用说明确认书,或未保留农资样品,导致纠纷时无法自证产品质量12。
三、司法鉴定与审判环节的失衡
鉴定机制缺陷
专家不负责:鉴定人员可能未实地勘察,仅凭农户描述出具报告(如穆棱市种衣剂案中,检测滞后导致损失认定争议4)。
偏向性风险:鉴定费用常由农户预付,专家易倾向申请方结论。最高法案例指出,伪劣种子纯度鉴定直接决定判决结果3。
法院过度依赖鉴定
以鉴定代审判:法官因缺乏农学知识,将技术结论等同于法律事实。例如:
吉林柳河县法院依据农资鉴定直接判决赔偿1;
穆棱法院在种衣剂案中完全采信检测报告,未审查施用过程的其他影响因素4。
重新鉴定受阻
时过境迁导致农资样本灭失(如已播种田地无法复检);
法院以”无必要性”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申请,剥夺经销商救济权利4。
四、专业支持缺失与应对能力不足
农学背景律师稀缺
多数律师不熟悉《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专业法规,难以质询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如马铃薯环腐病鉴定需符合国标GB-18133-20123)。
应对庭审能力薄弱
经销商对鉴定人出庭程序生疏,无法有效质询检测方法或标准适用问题;
法律意识不足导致应诉策略失误(如未及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3)。
五、风险防控与维权路径建议
方向 具体措施
经营规范化 建立采购台账、留存样品、签订规范合同12;优先代理资质齐全品牌2。
技术能力提升 联合农技部门提供施用指导,减少操作失误2;引入第三方见证农资使用过程。
法律应对策略 收集气候记录、田间管理日志等反证;聘请农业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3。
行业协作 推动农资行业协会设立纠纷调解基金;倡导司法机关建立农业专家陪审员制度34。
结语
农资经销商需从被动赔付转向主动风控,通过强化证据链管理、构建技术护城河、推动鉴定程序改革三重路径破局。司法机关亦应避免”唯鉴定论”,通过引入专业陪审员平衡审判公正性(参考最高法农资打假专项政策3)。唯有产业链各环节协同,方能破解”谁经营谁担责”的困局。
以上内容均由AI搜集总结并生成,仅供参考
类型:写作生成
DeepSeek-R1-联网满血版 671B
王平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业及农化业的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13564648760 微信(xs99zl) 、13956104144 微信号码xs992xl
E-mail: wangping@longanlaw.com 、13956104144@139.com
擅长工作:
涉农 (农资、农化)民事刑事案件的纠纷解决、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
讼、维权与诉讼;涉农公司的合规法律顾问服务等 ;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 年 9 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专利代
理师;
1995 年 5 月—2016 年 8 月 在检察系统工作 21 年。民行、审查批捕
公诉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有主诉主办资格、刑民兼备。
各项民事商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业务熟悉掌握、能够灵活运用
民法典、证据规则等。经手和参与过涉及到侵害农业新品种案件、
假农资类(种子、肥料、农药)案件的诉讼业务; 有植保专业基础优
势,对于处理涉及农业类纠纷或诉讼案件具有良好的心得与得天独
厚的优势。同时对于涉农化类刑事案件有独到的判断与对策。
1986.7— 1995.4 月 植保站测报工作 9 年。1993 年获得农艺师职称。
多篇农业论文发表在省级刊物上。
教育背景:1982.9— 1986.7 安徽农学院植保专业学习 农学学士。
1996 年—2000 年获安徽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
资格证书:1、农学、法学双学士; 农艺师职称、C1 驾照 ;
2、全国司法资格考试 A 证 (2004 年)、律师执业证(2017 年);
3、专利代理执业证书(2014 年资格、 2018 年 1 月执业) 。
素质技能:
本人服务热情细致, 尊重客户、以委托人利益为重, 司法
经验丰富,对出庭业务熟悉, 能够准确应对。对合同管理实务有较
细究 、 能熟练制定与审查证据、合同、参与谈判、把握案件的争议
焦点。特别对涉及农业农资类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能够
撰写农业新品种及农业种植方法技术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
成功案件(部分农化相关):
1、代理品种权方植物新品种(水稻)维权诉讼案件 湖北荆州市沙洋县
2、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化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广西永福法院 (2018)桂 0326 民初 1374 号 ;
二审桂林中级人民法院 (2019)桂 03 民终 2186 号
3 、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药产品质量纠纷
(2021)粤 1623 民初 922 号、 (2022)粤 16 民终 509 号
4 、代理某农化公司被告农药财产损害纠纷
(2021)云 0114 民初 9690 号 、(2022)云 01 民终 9596 号
5 、 代理肥料公司被告产品质量纠纷 (2024)云2626民初2492号
、(2025)云26民终539号
6、 代理农化公司被控销售伪劣农药刑事案件
四公(15092906)撤案〔2023〕21号
7、代理农化公司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内0929 民初1510号
二审 (2024)内09民终716号
8、代理农化公司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024)内7102民初1024号
9、代理农化公司被告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5)苏0312民初197号
本人工作在上海市徐汇区。服务区域:全国、依客户的需要。
欢迎您将公司生产经营中农业农化方面的困惑或需求与我沟通。
您可能得到较详细完善的专业服务。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
期望能为贵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贡献。祝商祺!
植保专业背景的执业律师 王 平
上海律协十二届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第四届会员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
律所固定电话: 021- 60333666 传真 021-6033366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 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11 层
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710010140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 1132320244.7
联系电话: 13564648760 (微信号 xs99zl)
植保专业背景农化律师 微信号码xs992xl 电话13956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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