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棉花 海文508棉种 包装显示鲁成天云0769 司法鉴定 封样 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连带责任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臻冠达
产品责任纠纷 棉花 海文508棉种 包装显示鲁成天云0769 司法鉴定 封样 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连带责任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臻冠达
二审法院 改判理由 不能证实马红刚主张的所购棉种存在质量问题或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导致棉花减产的事实。 被上诉人主张二上诉人提供的棉种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其减产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欲对涉案棉种质量是否合格申请司法鉴定,被告海文公司认为涉案棉种外包装载明保质期为12个月,该批棉种已过保质期,且原告贮存棉种的环境不符合干燥、低温、避免阳光直射的要求,不具备鉴定基础条件。经该院释明,被告海文公司及鲁成公司各自向法庭提交天云0769棉种封样袋一袋,原告提交未开封的天云0769棉种(20公斤装)一袋,原、被告双方均主张采用己方提供的棉种进行质量鉴定,该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鲁成公司,要求其证明鲁成公司提供的天云0769封样袋中棉种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天云0769棉种(20公斤装)为同一品种,若能证明系同一品种,则采用贮存棉种环境更优的被告提供的封样袋棉种进行棉种品质鉴定。
海文公司对臻冠达公司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依据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下发的注销部分机构司法鉴定资质通告中,臻冠达公司的司法鉴定资质被注销,包括出具涉案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质也被注销,涉案鉴定意见书也未附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鉴定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中,臻冠达公司在其他类项下备案的委托鉴定项为农业类(大气3、农田土壤灌溉、种子、土壤、肥料)质量检测。该文件可以证明臻冠达公司入围了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录。况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部门向臻冠达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新)中种检字(2022)第001号,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考核合格,特发此证。批准的检验项目范围见证书附表,准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综上,臻冠达公司具有技术鉴定资质。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第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本案参加鉴定的高声亮具有高级农艺师资格,2007年11月27日颁证,2023年5月31日鉴定;张怡怡具有高级农艺师资格,2000年9月21日颁证,2023年5月31日鉴定;文江蓉具有农艺师资格,2005年11月11日颁证,2023年5月31日鉴定;涉案鉴定的专家鉴定组组成符合规定,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员符合职称、专业知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故新臻冠达鉴字[2023]第0995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的做出机构及人员合法合规,程序合法。
委托方送检的种子样品质量和原告种植地里减产无直接因果关系。涉案鉴定意见送达原、被告双方后,经原告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异议回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相关程序,可知,本案鉴定过程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机构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异议回复及鉴定质询回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客观现实,具有科学依据,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申请者(育种者)石河子市开发区大有赢得种业有限公司下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证书编号:2015-1-120,审定编号:国审棉2015012,品种名称天云0769,品种来源X3250/X33-9,审定意见:该品种符合国家棉花品种审定标准,通过审定。适宜西北内陆早熟棉区种植。黄萎病重病地不宜种植。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海文公司出售与封样袋中棉种不一致种子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对种子使用者进行赔偿。
原告与海文公司之间存在棉种买卖合同关系,鲁成公司为种子生产者,原告可以向出售种子的海文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鲁成公司要求赔偿,因海文公司、鲁成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遭受损失不属于己方责任,故本案中,海文公司及鲁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若被告能够证明非己方责任,可以另案向责任主体追偿。
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兵08民终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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