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棉花新陆早45 半抗草甘膦品种 种子质量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使用的农达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进行棉田除草 县农业农村局 自行承担30% 品种经营权授权 销售合同书 臻冠达
产品责任纠纷 棉花新陆早45 半抗草甘膦品种 种子质量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使用的农达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进行棉田除草 县农业农村局 自行承担30% 品种经营权授权 销售合同书 臻冠达
因新陆早45号棉品种为非转基因品种,而绿亿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给许敬常的品种为抗草甘膦棉种,且已过棉种包装袋上质量保证期,故绿亿种业公司提出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而农作物产量与受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在许敬常主张的损失中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风灾赔偿款240,000元,扣减后的损失是656,005.32元(896,005.32元-240,000元)。故对许敬常主张的棉花损失,酌定绿亿种业公司赔偿许敬常棉花减产损失459,203.72元(656,005.32元×70%)。鉴定费属于许敬常主张涉案棉花损失的合理必然支出,按照责任比例,支持绿亿种业公司承担9,800元(14,000元×70%)
绿亿种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称该棉种为抗草甘膦棉种,夸大了该棉种的种植效果,会对棉农选购棉种时产生误导,且绿亿种业公司明知已过授权期限仍然销售该品种,有可能造成种植户的损失,存在过错。销售合同及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对绿亿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柯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对李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均能证实涉案棉种可以喷施草甘膦。综上,绿亿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棉种与许敬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许敬常作为从事棉花种植多年的棉农,对于棉种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农作物产量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对许敬常棉花减产损失酌定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绿亿种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新疆农垦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新疆西部种业有限公司选育的棉花品种“新陆早45号”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2019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种子管理站向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包含新陆早45号常规棉花,品种新审棉2010年37号,种子生产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无新陆早45号全抗草甘膦和新陆早45号半抗草甘膦品种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7民终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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