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农户自担60% 区农业农村局 喷雾器内含有除草剂残留致使大蒜绝产,小麦减产 甲嘧磺隆 职务行为的认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农户自担60% 区农业农村局 喷雾器内含有除草剂残留致使大蒜绝产,小麦减产 甲嘧磺隆 职务行为的认定

因所喷洒防病农药时,喷雾器内含有除草剂残留致使大蒜绝产,小麦减产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王浩屯镇薛义屯田国强、田根现种植大蒜受害的田间调查意见

田国强作为常年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农民,应知道灭草剂对农作物的危害,无论喷洒何种灭草剂后,在喷洒其他农药之前,均应对喷雾器进行彻底清理。从其所喷洒的三桶水表现有所差别可知其并没有对喷雾器进行彻底清理,故其应当对农作物绝产或减产造成的损失承担以减轻华丽保洁公司的责任,以减轻60%责任为宜。

田根现向本院出具证明,将要求华丽保洁公司赔偿的权利让田国强代为主张,这是田根现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田国强可以要求华丽保洁公司赔偿其与田根现的损失。田伟旺是华丽保洁公司的员工,其要求田国强喷洒灭草剂是履行职务行为

个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认定依据不足。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02民初8424号
原告:田XX,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苗,系菏泽市牡丹区华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国强与被告田伟旺、菏泽市牡丹区华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保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田伟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华丽保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27162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4日,华丽保洁公司为了防止××镇××村街道生长杂草,安排田伟旺雇佣田国强使用自己的大型喷雾器喷洒灭草剂。田国强以为喷洒的是一般的灭草剂,将自己的大型喷雾器洗刷几遍后,于2023年3月20日使用自己的大型喷雾器为28亩蒜苗喷洒了页面营养剂,为12.4亩小麦喷洒了消灭红蜘蛛的药。2023年3月底田国强发现蒜苗发黄、麦苗不长,就找田伟旺询问,田伟旺告诉田国强在街道上喷洒的是甲嘧磺隆,让田国强赶紧喷洒解药,但喷洒解药后的蒜苗和麦苗也无法挽救。目前蒜苗烂根,麦苗不拔高、不出穗。田伟旺未告知田国强甲嘧磺隆系农田禁用灭草剂、喷药器械专用等情况,对于田国强的蒜苗和麦苗损失,田伟旺和华丽保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伟旺辩称,原告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告的农作物经济损失与被告雇原告喷洒灭草剂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依据。被告是雇佣原告为王浩屯镇王浩屯村的杂草喷洒灭草剂,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供工具及劳动力,被告支付200元的劳务费及三轮车使用费60元。原告的损失是原告粗心大意造成,原告为被告喷洒灭草剂是在3月14日,3月20日原告喷洒营养剂间隔6天,原告应对喷雾器进行彻底消毒,浸泡、清洗等,而原告只是草率洗刷,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退一步讲,既是原告没有彻底清洗,灭草剂残留部分也不可能导致大面积农作物枯萎和死亡,被告认为应该是原告喷洒的页面营养剂是否存在问题或其他原因。原告庭前只是对农作物损失的金额及面积进行了鉴定,没有鉴定农作物的直接死亡原因,被告认为原告应鉴定农作物的死亡是否是甲嘧黄隆所造成的还是页面营养剂造成的,农作物的残留化学成分是什么,原告应举证证明农作物的死亡与被告灭草剂存在因果关系。
菏泽市牡丹区华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同田伟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田国强与田伟旺是同村村民,田伟旺是华丽保洁公司员工。2023年3月14日,因华丽保洁公司承接对××镇××村街道杂草喷洒灭草剂的劳务,田伟旺以华丽保洁公司的名义雇佣田国强使用田国强的喷雾器及三轮车在街道喷洒甲嘧黄隆灭草剂,双方约定工资200元,三轮车使用费60元。田国强于3月20日使用喷雾剂对28亩大蒜及12.4亩小麦进行喷药防病,因喷洒农药后,大蒜和小麦出现发黄情况,田国强找到田伟旺,田伟旺通过微信将灭草剂的包装图片发给田国强,田国强喷洒解药但并未见效。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王浩屯镇薛义屯田国强、田根现种植大蒜受害的田间调查意见》载明:“2、田间表现:专家组对8块大蒜地全部进行了查看,情况如下:第一桶水喷洒的4.7亩地大蒜全部黄花干枯,鳞茎及根系腐烂,全部绝产;第二桶水喷洒的14亩地也是叶片全部黄花干枯,鳞茎大部分腐败,不腐败的也是鳞茎萎缩,没有产量;第三桶水喷洒的8.6亩地,叶片大部分黄花,部分干枯,鳞茎部分腐败,其余的鳞茎萎缩,形不成产量。小麦地块喷药后停止生长,已大部分抽穗,对产量影响程度有待下步评估。3、原因分析:专家组通过田间查看和分析,认为大蒜和小麦受害是原喷药器械内残留除草剂造成的药害,三桶水表现有所差别,是除草剂残留浓度越来越小的缘故。”调查人员张杰、周天岭、王继藏在调查意见上签名,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盖章确认。田国强诉至本院后,申请对28亩蒜地和12.4亩小麦地的损失价值数额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菏泽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田国强大蒜损失为205800元,小麦损失为3362.38元,总损失取整为209162元。田国强支付鉴定费18000元。
田国强提交的菏泽市牡丹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田国强自己本人耕地8.6亩种植了小麦,东地2亩种植了蒜,另租赁田盼明南地9亩种植蒜、田鹏华东地3亩种植大蒜,田金生东地3.8亩种植小麦。田根现本人耕地5.3,田根现租赁田庆华东地2.2亩,租赁田金生东地2.2亩。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堤北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田根现承包张乃军耕地4.3亩种植大蒜。上述证明上均有出租人签字,对田国强与田根现共种植40.4亩耕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田根现向本院出具证明,其损失由田国强代为向田伟旺和华丽保洁公司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村委会证明、调查意见、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田国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田国强、田根现耕种的28亩大蒜及12.4亩小麦,因所喷洒防病农药时,喷雾器内含有除草剂残留致使大蒜绝产,小麦减产。华丽保洁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洁、消杀工作的机构,对喷洒甲嘧磺隆这种危险性较强的药物应固定专门性的设备。华丽保洁公司雇佣田国强使用其自用设备喷洒灭草剂,灭草剂残留造成农作物绝产或减产,华丽保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其对田国强、田根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国强作为常年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农民,应知道灭草剂对农作物的危害,无论喷洒何种灭草剂后,在喷洒其他农药之前,均应对喷雾器进行彻底清理。从其所喷洒的三桶水表现有所差别可知其并没有对喷雾器进行彻底清理,故其应当对农作物绝产或减产造成的损失承担以减轻华丽保洁公司的责任,以减轻60%责任为宜。

田根现向本院出具证明,将要求华丽保洁公司赔偿的权利让田国强代为主张,这是田根现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田国强可以要求华丽保洁公司赔偿其与田根现的损失。田伟旺是华丽保洁公司的员工,其要求田国强喷洒灭草剂是履行职务行为,田国强要求田伟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国强共损失227162元(209162元+18000元),华丽保洁公司应赔偿田国强90864.8元(227162元×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田国强损失90864.8元;
二、驳回原告田国强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华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由原告田国强负担1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春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子萱
书 记 员 程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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