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建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上海住建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造价 民商裁判实务 2022-12-19 08:28 发表于安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整治行业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加
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
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进一步

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
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施工合同的约
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
工程款支付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时,应当按照
规定出具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拖欠工程款的书面承诺。市、
区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
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依法贵令停止
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
工许可证。
二、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元向施工单
位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
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采用不可撤销的独
立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形式,担保期限届至竣工价款结清
之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

提供担保金额不高于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
计批复、投资概算批复等文件确定的财政性资金出资金额抵
扣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其中,全部由财政性资金出
资的,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
出资的,按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
担保金额。
本通知发布前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在
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限期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建
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根据实际完成支付的比例相应扣
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对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本市建设工程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
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
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工程
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
分部工程来确定,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

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
及安装工程等。
四、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
对、确认。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
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
料之日起28天。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
变相拖延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应当在除去争议
部分后,作出暂定施工过程结算价。过程结算价在不影响合
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争议部分
可在后续施工过程结算或者竣工结算时审核、确认。
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
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五、强化施工过程结算信息报送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工
程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信息归集,并如实提
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的信息。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认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
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通过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
行信息报送。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施工

过程结算文件信息报送。
六、规范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
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以
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
的竣工结算文件出具审核意见;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45天内完成审核;
对于不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审核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七、依法办理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文件确
定支付款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施
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若没有经发
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按
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将与施
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无关的事项(如专项验收等)作为支
付前提。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
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

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资金或者未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施工单位可以发出书面催告。建
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
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
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八、完善工程款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
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不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受商业承
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
货币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
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并于每月前10天内主动在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网址:
https://disclosure.shcpe.com.cn/)披露承兑信用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
应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
与防范。
九、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与结果应用
持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应用体系,覆盖建筑市场各方

参与主体和执业人员。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
格撤销(回)等市场准入退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施工合同签订等承发包活动以及施工现场“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应用。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总承
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
依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十、实行违规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公示
1.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管理、交通、
水务、绿化市容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记入其信用记录,在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或相关管理
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
(1)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或变相垫资施工的;
(2)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等为由,
拖欠工程款的;
(3)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
竣工结算的;
(4)竣工结算文件未按规定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
(5)拒绝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方式提供相关担保的;

(6)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未按月
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被行政
处罚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
化市容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可
依法降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设管理、交通、
水务、绿化市容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协同金融监管部
门向本市各金融机构发布风险提示: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因建设单位
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承包单位无法承兑或无
法及时足额收取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等
转移、挪用企业资金,导致拖欠工程款的;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管理、交
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
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布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按规
定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以
及人工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协助建设单位违规挪用
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
(3)违反本通知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
相关证明的。
4.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活动中存
在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一、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本市现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后,实施招标且尚
未启动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的、直接发包且尚
未签订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当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市人为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市绿化市容局
2022年12月6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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