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面的农资纠纷,为何要特别注意取得证据的及时性?

农业方面的农资纠纷,为何要特别注意取得证据的及时性?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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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用户问的是农资纠纷中证据及时性的重要性。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因为农业生产季节性强,证据容易灭失。从搜索结果看,多个案例都印证了这一点。

用户可能是农民、农资经销商或法律工作者。如果是农民,ta需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如果是法律从业者,可能需要专业分析。从提问方式看,ta对法律程序有一定了解,但需要具体操作指导。

看看搜索结果的关键信息:

【1】和【6】都提到涪陵区案例,农作物异常需立即实地勘查,高温天气下作物症状变化快
【3】的甘蔗枯黄案例中,执法人员5月17日接投诉,20日就完成调查,晚了可能无法确认施用量和天气因素
【4】的油菜药害案,11月用药但次年3月才投诉,期间产量损失已无法逆转
【5】直接展示了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这类证据必须及时送检
【7】强调购物凭证的重要性,这是第一时间就该取得的证据
这些案例共同说明:农作物会继续生长或腐烂,天气影响会消失,记忆会模糊。特别注意到【3】里未盖土导致的烧苗现象,如果执法人员晚几天到场,可能降雨后痕迹就消失了。

在回答时需要突出三个核心点:生物学特性(作物变化)、证据时效性(检测窗口期)、法律有效性(原始凭证)。准备用三个主要段落展开,每段用搜索结果中的真实案例佐证。最后要给出可操作的建议,比如拍照时间水印、立即投诉等具体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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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资纠纷中,及时取得证据至关重要,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农业生产要素的时效性特征
作物生长不可逆性
农作物受损症状(如药害、肥害)可能随生长周期变化或消失。例如:

重庆涪陵区执法人员在接到农作物异常投诉后,需立即实地勘查作物状况,否则高温、降水等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症状减轻或改变,难以追溯原因16。
广西忻城县甘蔗枯黄案中,执法人员必须快速锁定未盖土、超量施肥等操作痕迹,延误可能使现场证据被自然条件破坏3。
农资产品的动态消耗性
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可能被完全施用或丢弃包装,若未及时留存样本,后续无法送检鉴定。如:

溧阳市农资赊购纠纷依赖原始交易凭证(如欠条),而农户日常记录若不规范易丢失关键证据2。
潜江市油菜药害案中,执法部门需立即封存剩余农药并送检,否则无法证明产品与损害的因果关系4。
二、法律维权的证据链要求
技术鉴定的窗口期限制

农药残留、成分有效性等检测需在有效期内进行。长沙天心区市监局的处罚案例显示,抽样送检必须及时,否则检测结果可能因样本变质失效5。
涪陵区对争议较大的农资纠纷要求2日内启动调查,逾期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6。
原始凭证的保全必要性

华律网提示,购买农资时应当场索要票据并加盖公章,事后补开易被拒认7。
赊购纠纷中(如溧阳案例),交易习惯可能导致无书面记录,及时对账形成欠条是唯一凭证2。
三、纠纷解决的效率与经济性
避免损失扩大
湖南长沙的农药残留超标案显示,及时取证可促使商户立即下架问题产品,防止更多农户受损5。
降低维权成本
证据充分时(如潜江案例),执法部门可快速调解达成补偿;若证据不足,则需漫长鉴定甚至诉讼,增加农户时间与经济负担4。
忻城县通过现场调解补救措施(如指导二次施肥),减少绝收风险3。
四、证据留存操作建议
即时行动:拍照/录像受损作物、保留产品包装及购货凭证7。
官方介入:48小时内向农业执法部门投诉,申请现场勘查与抽样14。
书面确认:调解过程要求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补偿方案36。
ℹ️ 法律依据补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资争议需在发现损害后15日内提出,超期可能丧失维权权利57。

综上,农资纠纷的证据时效本质由农业生产的生物学特性与法律举证规则共同决定,及时取证既是技术刚需,也是维权成败的关键。

以上内容均由AI搜集总结并生成,仅供参考
类型: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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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有问题如何维权

4月22日,全省质量监“农资杆假下乡”活动,山县驻潜启动拉开全省农资杆假护春耕行动拉开序幕。农资产产品维权是否有问题?启动仪式现场,省名大代表、著名律师**图尔表示,若发现农资消费纠纷或发现非法经营农资行为,或有兄弟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向当地工商、质量检、农业等部门申诉举报是最后有朗读方式。

华律网

1,、“购买时首先要慎重选择购买场所。”殷*东说,合格经营者都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一定要到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场所购买农资;不要贪图便宜、省事,在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流动商贩处购买。要仔细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及使用说明;不要购买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或不全的农资商品。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弄清适用范围和禁用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向农资经营者或农业部门咨询。为方便解决纠纷,务必索要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及购物凭证,并清楚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和金额;如果购买数量较多和金额较大,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保留少量样品。

2、“一旦农民朋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殷*东表示,通过申诉举报,能够查清原因,固定证据,及时维权。此外,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或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农资公司有很多税项减免,但是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资产品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用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

农资产品包括农业运输机械、生产及加工机械、农药、种子、化肥、农膜等。

1农药:包含杀虫农药、杀菌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改良剂等

2化肥:包含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掺混肥(BB肥)、缓释肥、控释肥、基肥、有机无机掺混肥、微生物肥、叶面肥、冲施肥、微肥(微量元素肥料)等

3农资机械:运输类大型拖拉机,收割类收麦机,玉米机,秸秆粉碎机等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的农资怎样维权,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需要谨慎,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质量标准、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效期等,千万不要贪图便宜。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至于我们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欢迎讨论。

农资有问题如何维权-法律知识|华律网 https://www.66law.cn/laws/433243.aspx

防范“订单农业”骗局五步法
发布日期: 2025-08-22 09:26:54 浏览次数: 17 字体:[ 大 中 小 ]
订单农业作为衔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关键纽带,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环节。通过订单农业这种农业产销模式,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了稳定的销路和较好的收益,企业也能获得优质、可靠的原料供应,这本是互惠双赢的好事。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订单农业”幌子设下重重骗局,给不少农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尽管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有效提升农民群众自身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才是抵御诈骗的治本之策。掌握以下“五步法”,防骗维权才能更有效。

第一步:遇有宣传细想想——理性评估项目可行性,识破“高回报”陷阱

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很难有“稳赚不赔”“一本万利”的项目,而虚假宣传往往是“订单农业”骗局的开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渴望增收的心理,抛出极具“诱惑性”的条件。农民朋友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被表面利益迷惑。

警惕“诱人承诺”。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市场供需变化影响极大,任何绝对化的收益承诺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陷阱。尤其针对食用菌、中药材、特色畜禽中一些小众品种(如鹿角灵芝菌、金耳等),当收购方给出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收购价格,承诺“零风险、高收益”,或者要求支付高额“保证金”“服务费”“加盟费”“种苗技术费”时,农民朋友千万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电话销售等宣传推介,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谨慎甄别。

核查企业资质。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仔细查询其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实缴资本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曾受到行政处罚。尤其要警惕“皮包公司”或注册地址不实的企业。

验证项目真伪。通过实地考察对方宣称的加工厂、示范基地或合作单位,“零距离”接触核验设施设备,了解其真实的“硬软件”实力。警惕通过租用道具、布置场景等方式营造的“技术优”“实力强”等假象,特别要多问问附近掌握情况的干部群众,不能只听对方的一面之辞。若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场地条件与业务规模明显不符、相关设备及技术只可远观不可深入接触、附近干部群众不了解相关情况等就需格外小心。

第二步:签订合同多看看——仔细审查条款,规避“霸王合同”风险

合同是从事订单农业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一份不严谨的合同,可能让农民朋友在后续合作中陷入被动。因此,签订合同必须慎之又慎。

重视书面合同。无论收购方做出何种口头承诺,书面合同依然是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坚决不签署空白合同或条款模糊的合同,并确保拿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

审查关键条款。逐字逐句认真阅读理解合同内容,重点审查农业投入品的来源、质量、是否有偿提供及价格、价款支付方式,技术指导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方式,种植养殖相关要求,农产品回购的质量和价格标准、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尤其要防止“宣传不作为承诺”、收购方违约责任模糊等“霸王条款”。

咨询专业意见。在签订重要订单合同前,主动向律师或当地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农业专家咨询,识别合同陷阱,提出修改建议,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步:知识盲点勤问问——破解技术难题,掌握生产主动权

在订单农业中,技术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进而影响农民的收益。若技术不过关,不仅难以达到收购标准,还可能遭受损失。因此,了解并掌握相关技术至关重要。

主动学习技术。参加技术培训,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要点、操作规范、投入品使用要求、病虫害防治方案和预期品质指标,明确技术要求。主动联系当地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机构获取技术支持。

接受技术指导。订单农业对农产品品质、规格和安全有特定要求,农产品收购方应当积极推广良法良技,按照约定的技术指导内容、时间和地点、方式、频次提供服务。农民朋友应当对技术指导及后续管护做好记录,留存收购方提供的书面技术规程或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作为生产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评估自身能力。详细了解订单对农产品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种苗、饲料、农资、设备、人工等投入成本和预计产量。客观评估自身及本地的技术能力、资源条件,以及气候土壤是否适合项目开展。对于完全陌生或技术难度过高的项目,务必谨慎对待。

第四步:行为证据存完整——搜集关键证据,奠定维权基础

在订单农业合作过程中,纠纷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出现问题,证据就是农民维权的有力武器。因此,从合作开始就要树立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尽量留存原件、原物,形成完整证据链。

留存宣传资料。保存对方发放的宣传单页、手册、广告(含高收益承诺、包回收、保证价格等内容)、项目说明会录音录像,以及网络宣传截图(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

留存沟通记录。保留所有书面往来函件、通知、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重要记录可进行公证);对重要会议、电话沟通进行录音,记录沟通时间、地点、参与人和核心内容。

留存合同文本。妥善保存正式合同原件、所有附件(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合同签订过程的影像资料,购买指定种苗、饲料、农资的发票、付款凭证、送货单,以及对方提供投入品的签收单等。

留存生产过程资料。留存记录详细的生产日志(农事操作、投入品使用、天气、病虫害防治)和生产过程影像;对方技术指导记录、培训签到表和资料;交货过磅单、送货单、验收结果通知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的沟通记录和复检申请等。

留存损失证据。收集因对方违约导致产品滞销、变质、低价处理的证据(市场询价记录、销售凭证、产品损坏照片/视频、评估报告),以及因对方提供劣质投入品或错误技术指导导致减产的证据(测产记录、对比照片、专家鉴定意见)。

第五步:遭受损失早维权——多方寻求支持,依法表达诉求

当不幸遭遇“订单农业”骗局或对方违约时,农民朋友千万不能自认倒霉,不要犹豫或心存幻想,要果断采取维权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集整理证据。将前期留存的合同、沟通记录、履约证明、损失证明等所有证据,按照事件发展脉络和证据关联性进行系统梳理。标注每份证据的关键信息,形成证据清单。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维权的可行性,为后续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多元协商调解。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负责人进行直接沟通,通过面对面协商、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确表达合同权利和诉求(按约收购、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并全程保留协商过程的录音或书面记录。若协商未果,可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介入调解;或寻求乡镇(街道)司法所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服务。

投诉起诉维权。可以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涉及的无证经营、未经备案、假劣农资或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若涉嫌合同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详细证据。同时,符合条件的农民可向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服务,准备起诉状、证据清单及副本,向合同约定管辖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则向指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中国乡村振兴)

https://ny.zibo.gov.cn/art/2025/8/22/art_5879_2945957.html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2025-01-052093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501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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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也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些疑问呢?很多人都在网上寻找答案,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一、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维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与一般的消费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时的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易受侵害。农资产品本身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农民往往很难对农资产品的质量、主要成分、规格、效用等方面的内容了解透彻,因此对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缺乏鉴别力,导致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农资领域的消费维权举证难。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大多没有索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凭证的习惯,也不注意留存包装袋、农资样品等证据,导致纠纷出现时举证困难。同时,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农民即使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留存了相关证据,也很可能由于期间太长而丢失原始证据。三是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难度大。

二、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存在三大难点:

首先,鉴定程序启动难。一般农资产品的质量问题并非在短期内可以发现,比如种子,有些在播种后直至收成时才会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再如,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有浓度配比和作用时间问题,农民与农资经营者往往在农资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农民使用不当方面存在争议时,如没有保留样品则无法鉴定。

其次,因果关系确定难。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并受气候、环境、土壤、合理施用等多种因素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素质也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确定导致农民损失的具体原因。

最后,损失数额鉴定难。与一般生活消费不同,农资产品消费是一种生产性消费。农资产品消费的这一生产性特点,使由于农资产品质量导致的农民损失,既包括购买农资产品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农作物损毁、减产或者绝产等间接损失,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四是农资消费维权成本高。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费用较高,这使许多农民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 鉴于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问题,如保护主体、说明义务、赔偿责任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法、种子法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基本可以满足权益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农资产品消费仍维持参照执行的规定。

以上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这儿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华律网 https://www.66law.cn/laws/1513078.aspx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农资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青农发〔2025〕8号

青农发〔2025〕8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农资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pdf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农资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 http://nw.qingdao.gov.cn/zwgk/nyncj11/202504/t20250409_9269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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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农户在购买问题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后如何有效维权

正阳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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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17:07
河南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在日常生活中,农户耕种土地少不了购买农用生产物资,如果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给农作物带来损害,还会给农户带来财产损失,那么农户在购买农资产品的时候,不小心购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金共计8520元。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经营某农资销售门市部,原告李某购买被告销售的20袋某牌复合肥及8袋尿素,合计货款4280元(该货款至今未付)。原告施肥使用后发现种植的小麦长势与同等地块小麦相比有差异,故原告等人通过同村村民徐某单方委托驻马店市某检测中心对该某牌复合肥检验,经检测,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徐某亦起诉被告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通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对被告销售的徐某家中留存的某牌复合肥进行送检,经驻马店市某验测试中心对该化肥进行检验,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40元并请求被告赔偿农作物减产损失1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案涉问题化肥的销售者,与原告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原、被告通过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销售的某牌复合肥进行送检,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对销售化肥的质量问题不知情,不影响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认定。原告购买化肥款3200元至今未付,不再另行向被告支付,此外被告仍应当另行三倍赔偿原告损失9600元,折抵原告应当支付的1080元尿素款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52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使用化肥导致的农作物损失16000元,原告的该项损失未进行评估,其损失具体数额无法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吴立风 民事审判一庭二级法官

通过上述的案例,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要立即与商家沟通,若沟通无果,应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搜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不仅会导致取证困难,更会造成错过最佳的鉴定时机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户及销售商以下几点:

第一、购买农资产品要去正规的农资店或者找正规公司的经销商,看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对于产品本身应当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书、生产地等相关信息,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二、购买农资产品时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留存转账记录或索要收条。并且发票载明的产品名称一定要和所购买的品种名称相对应,发票要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名称相对应。如果不开发票或虽开发票但不写品种名称或和所购买的品种名称不符,这样的产品应谨慎购买。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除发票外也应在相关收据、票据上予以载明,付款亦应留存证据。

第三、广大农户最好不要将农资产品一次性全部使用完毕,应当在家中留存少量样品,后期若出现问题,方便进行取证、司法鉴定。同时,一旦在使用化肥等农资产品后发现有农作物受损害的迹象,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在向法院起诉后,应当及时申请鉴定,对造成减产而未收割的农作物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依法鉴定,以便有效进行维权。否则很容易出现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第四、从销售商的角度考虑,农资产品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权益,其在进购相关产品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进货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流入市场。许多零售商也是个体经商、小本生意,而产品质量案件容易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如因厂家原因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销售商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其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行使追偿权,也应及时固定证据予以追偿,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原标题:《【案说3.15】农户在购买问题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后如何有效维权》

阅读原文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312534

农资产品“惹”矛盾 法官提示:证据意识很重要
2022-03-03 17:23:56 来源: 封面新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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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3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成都蒲江法院大塘法庭收到农资经销商林某的诉状:起诉要求农户叶某给付拖欠的农资款6万余元。真是农户买了农资故意拖欠货款吗?承办法官调查后发现另有隐情。最终,一起农资纠纷在该法院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顺利化解。

叶某在林某处购买农资施用于自家果园柑橘树,但使用后不久,果树上大量未成熟的小果表面出现了瘢痕,严重影响果品外观和品质。叶某联系林某处理此事,林某安排介绍了果商收购了其中部分好果,但双方未能就剩余果品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叶某认为,林某售卖的农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的果园受害,影响了果品产量质量,应当由林某承担果园的损失赔偿责任。而林某认为,一种农药在气温过高时施用,可能造成小部分花果,只要叶某正常管理,不会对果园的产量、质量造成问题。

庭审前,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涉及农资致害纠纷,但林、叶二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既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封存农资样品交由农业执法部门进行鉴定或者留存其他有效证据,难以认定损害大小和因果关系,遂明确调解思路,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其证明责任和利害关系。

叶某坚持己见,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法官随后又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耐心就双方存在的分歧向叶某进行法理分析,向他指明本案涉及的举证责任和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最终,林、叶二人就农资款支付和损失补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在农业生产中,影响生产效益的因素有很多,如天气、土壤、作物本身质量、农资使用方式和剂量、田间管理等等,所以不能将损失后果简单归结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影响因素。大家在采购、使用农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出现无法举证、举证不力,难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形。如在采购农资时,应注意留存票据;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来使用。如果发现农资经销商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及未经审定、登记的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县农业执法部门举报反映。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1I5S25C0514D3UH.html

处理农资纠纷,什么最重要?
转自 健壮硕大 2025-08-26 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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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经销农资,难免会与客户发生纠纷。化解纠纷,经销商在处理过程中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结果,笔者遇到的几起案例就证实了这一点。遇到纠纷,经销商要勇于承担责任,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切不可因小失大。

一起是玉米种子质量纠纷。农户张某在本村的种子经销户李某处购买了几公斤玉米种子,种植后严重减产。因张某和李某同村,还是亲戚关系,张某只要求适当补偿经济损失。李某认为自己销售的玉米种子没有质量问题,坚决不予补偿;而且扬言,如果张某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张某心中怒气难消,将李某投诉到当地的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管理部门立案后,组织有关专家前往现场鉴定,发现该玉米品种在当地不同年度、不同播期、不同栽培条件下,抗病性差异很大,张某种植的几块玉米地病害发生非常严重,确实造成了明显的损失。种子管理部门鉴定认为,品种抗病性差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判定李某给张某适当补偿。李某本来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和和气气地解决纠纷,结果不仅钱没少化,而且在当地闹出很大动静,影响到以后的农资销售,还影响到邻里亲戚的关系。

一起是蔬菜种子质量纠纷。赵某是老菜农,十多年来经常在钱某的农资店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今年春季,赵某又在钱某的农资店购买了几袋泰国四季大叶香菜(芫荽)种植。赵某分三次播种,每次播种后出苗虽好,但都很快起薹,无法销售。恰恰今年市场上香菜数量少,价格高,每公斤零售价高达40元。赵某细算了一下,就是按照批发价每公斤15元左右计算,损失也在万元以上。在第三次播种仍然无收后,赵某忍不住了,要求钱某赔偿经济损失。几次交涉未果后,赵某将钱某投诉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在种子管理部门的督促下,钱某到赵某处实地查看。赵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钱某提出种子不存在问题,认为今年香菜起薹主要是气候原因,不打算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执,赵某说如果调解不成就往上告,钱某听后态度大变,称“告就告吧”。这让本来不想把事情闹大的赵某非常恼火,一气之下到县信访局上访。县主要领导仔细询问后,批示相关部门迅速查清此事。笔者与赵某交流时发现,赵某经常在钱某店里购买农资,多年来与其关系一直不错,特别是钱某的爱人在店时态度很好,销售的种子质量一般也很好,并不想把关系闹僵,只要钱某适当赔偿一点就行。但钱某的态度让赵某难以接受,才将一件可以协商解决的小事变成了非常复杂的信访事件。因处置失当,钱某不仅失去了一个长期客户,门店的信誉也受到影响。

一起是水稻种子纠纷。周某是水稻种植大户,与本村几个农户一道在某公司购买了几十公斤水稻种子,种植后发现,收获期稻穗仍不“勾头”,预计稻谷产量每亩只有100公斤左右,损失十分严重。周某和几个农户一起到公司交涉,公司立即派人陪着周某骑车数十公里前往查看。经田间现场鉴定,初步判断为水稻扬花期温度过高引起,属典型的“高温伤害”。公司人员当场做了详细的讲解,同时给农户表态,如果属水稻种子质量问题负责全额赔偿,如果不属种子质量问题,每亩给予200元补偿。其目的一是对农户购买公司种子、支持公司工作表示感谢;二是尽量帮助农户减轻损失。经专家鉴定,当年部分水稻扬花但不结实,确属开花授粉期间持续高温引起。尽管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该公司仍按照约定将补偿款送到农户手中,农户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当年有不少公司水稻种子存在同样问题,但由于缺乏沟通,得理不饶人,结果闹得双方很不愉快,公司虽然节省了开支,但从长远看,损失更大。

从上述三起案例可以看出,处理农资纠纷,经销商的态度非常重要。特别是基层农资门店,与店主打交道的基本上都是老客户,甚至是亲朋好友,这些人一般不会无理取闹,即使出现纠纷也有化解基础。遇到纠纷,经销商首先要有好的态度。及时了结的事件,要审时度势,及时止损,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需要到现场查看的事件,不推诿、不畏难,及时和农户一起到田间调查损失程度,分析损失原因。如果种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主动和农户协商赔偿,只要将心比心,处事公正,态度诚恳,农户一般不会“狮子大开口”。如果种子确实不存在质量问题,也要谨记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力所能及给农户一定的补偿,用诚意化解农户心中怨气,尽量使其心服口服。切不可认为自己有理、有钱、有人,态度蛮横,将小问题酿成大事件。

文章来源:农资导报(订阅号:nzdbwx)

原文作者:熊飞

省消协:出现农资纠纷要及时取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2日16:54 东北新闻网
近期,省内出现了几起农药化肥致使种苗大面积死亡的案件。农资纠纷往往解决周期长,农民追索赔偿困难。辽宁省消协对09年上半年度受理投诉情况的分析整理后指出,农资纠纷是2009年上半年度辽宁省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省消协指出,农民往往在乡镇的经销商处购买农药化肥,一旦出现损害赔偿,经销商的赔付能力有限,农民遭受的损失很难从经销商处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种苗遭受损失后,农民往往缺乏及时取证的经验,导致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以致损失难以全面得到赔付。如铁岭开原市的王大爷与某公司签订了黄瓜苗栽培协议,在使用了某劣质化肥后,黄瓜苗大片死亡,损失惨重,而黄瓜苗栽培协议中还规定了王大爷到期不能提供种苗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王大爷缺乏证据意识,在种苗死亡后的最佳时间内没有对损失进行取证、评估,致使损失无法计算,应得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种苗出现死亡后,如何举证种苗的损失与使用的农药化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成为了农资纠纷的难点。往往地方没有能力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影响了农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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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09-87702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09-0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工商消〔2009〕16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农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2- 02- 10 09: 29 浏览次数: 2550
各县(市、区)工商局、农业局、消保委:

现将台州市工商局、台州市农业局和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台州市农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工商局 台州市农业局

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台州市农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农资消费者切身利益,明确农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农资经营者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发本意见。

第二条 农资是指农用生产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种苗、种畜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农机配件等。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境内农资经营者与农民出现的纠纷。

第四条 农资纠纷调解坚持双方自愿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 农资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资消费者正确说明农资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发生农资纠纷,消费者可向当地消保委投诉,也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农资消费纠纷,一方已受理的,另一方不再受理,但须做好配合工作。双方都以受理的或可以并案处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处理。

消费者要求解决农资消费争议的,可采用电话、口头及书面形式申请调解,但应当持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提供者的证据,或者农资经营者自认是商品提供者。

第七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消保委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农资消费纠纷联合处理机制,对有农作物遭受重大损害的或引起农民群体投诉的,由受理单位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查看,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探讨当前农资消费纠纷的热点,及时向广大农民消费者发布农资消费提示和农资产品质量监测信息。

第八条 对农资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经争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委托农业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专家对农业生产事故的成因进行鉴定和评估,鉴定和评估结论作为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对于工商部门或消保委受理的农资消费纠纷需要技术鉴定和评估的,农业部门应予以配合,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鉴定和评估意见。

对使用假冒伪劣农资造成的农业生产事故,应当追查源头并依法处理。消保委受理的,要及时将该案件移交至工商部门或农业部门立案查处。

第九条 积极推行经销商先行赔偿制度,在明确由于农资商品质量的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先予赔偿。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总额的一倍: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农资的;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农资冒充合格农资的;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农资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农资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农资商品的;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农资商品未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八)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农资商品数量短缺的;

(九) 提供农资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农资商品的;

(十) 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农资商品的;

(十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由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的农资,因质量问题造成农资消费者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农民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对于农作物损害程度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由农业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消保委可以就事故纠纷实施调解,调解过程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并做好事故调解记录。

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调解单位存档。

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及时控制事故,严防事态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农业局、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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