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生产事故中的药害是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吗? 兼谈农户举证要求、生产商的应对

农业投入品生产事故中的鉴定意见称药害,这是指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吗? 兼谈农户举证要求、生产商的应对
一定情形下,答案是否定的。
经常遇到农户(诉讼中的原告)以农业主管部门有鉴定意见结论部分称是某产品药害,从而起诉生产商的案件。不难理解,某产品的药害,当然起诉生产商厂家。其实不然。
个人认为:
原告无证据证明购买和施用该产品、没有证据指向生产商公司产品。因此可能诉讼主体错误或者是漏诉其他责任主体。
一、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应当就所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行举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证据材料并无此方面的证据,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二、鉴定意见只写明涉案农药药害,除草剂造成药害,实为施用方法与场所所致、缺少农药本身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农业农村局无权且更不能证明是涉案农药产品的质量问题。先不涉及鉴定意见的其他部门,只谈结论一句话。
解读: 鉴定意见中“造成被鉴定作物生长异常的原因是**药害。
注意此处,并未明确是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不能想当然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应当另有依据证明。
那么其他原因还有哪些?可能有农户选择与购买问题【选择品种不当、超范围施用】、施用方法方式问题【高温施药、未能做好隔离防飘移、多品种混用、安全间隔期不够等等】、经销商推荐问题等等。
药害结论还应当明确其原因力比例、参与度程度。当然这与申请人(农户)申请鉴定的事项或范围有关。
三、尤其是农户放弃后期管理造成病虫害严重发生、导致严重减产损失的情况下,还应当扣除后期管理、收获成本等等合理费用。
四 、提示:任何农药品种均应当进行作物品种试验、区域试验。完成安全评估后,再次进行防治工作。
五、同时存在多种农药混合使用不当:不同农药混合使用时,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导致药害。从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见,农药至少有10多瓶,并不是被告一家品种。
总之 原告没有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据、没有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证据、损失评估没有依据、没有现场证据保全公证等等。因此原告举证不能,应当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反之可以理解原告证据标准与要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王平 2025-03-06

遇到农户可能因农药药害出现生长异常甚至不正常损失时,生产商的应对须知
—植保专业背景农化律师给生产商的几点应对建议
中国有许多农产品。在土地耕种过程中,农户广泛地使用农药、化肥等等化工产品。 一旦有农业产生损失现象出现,农户往往会归结到生产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资,从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笔者从经手的涉及农资的案件着手,发生农药药害或不正常损失时给生产商的几点维权建议:
1、合法合规地经营。生产商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加工委托协议等资质,有规范的检验实验室、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有完整的购买合同、付款银行交易回单、做好原材料与成品、半成品入库登记等,必要时留样封存,以备检验之需,原则上不向个人实行交易,审查购买方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出售有效期内有合格产品,开具正规发票;与正规的物流公司合作、有危化品运输资质、防止遗失与环境污染等。对自己生产农药销售、物流情况及时登记上传资料;不出售过期产品、在技物模式的情况下不在没有小区品试的情况下,进行推广推荐;注意不同品种的耐药性、天气及飞防情况下的药害产生与预防等;要详细问清作物品种与生育期情况,必要时到田间实地查看,制定用药方案;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时,要严格遵守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安全间隔期,特别是蔬菜、水果等夏季鲜食农产品用药;注意施药时间:夏季适宜施药时间为上午5—9点和下午4—8点,上午10点至下午3点期间不宜施药;风力3级以上或下雨天气不宜施药。飞防药剂要选择高效、环境友好型的药剂品种,优先选择微乳剂、可溶液剂、水分散粒剂、悬浮剂等剂型。
2、接到农户投诉或发生争议苗头初期,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冷静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与症结。分析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自己推荐或选择药品或施用方法问题?如有提供劳务方介入施药,必要时向劳务方进行书面沟通,查明当时施药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且适当的补救方案,及时使用补救剂以挽回损失,防止农作物损失的过多扩大;
3、发生争议时,配合农户、经销商等及时和农业农村局(委)部门及市场监督部门沟通。及时寻求主管机关田间现场鉴定及查处档案,保留现场原始的证据、同时也是自己行使维权的依据;
4、建议配合农户固定证据,及时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必要时可以考虑二次以上的公证证据;不盲从目前的证据,如有关机关或部门的鉴定意见,是否得到法院的采纳,需要庭审质证,需要整个抽样、送检、送达、复检等后续或相关程序的依托,否则仍然是无法认定,从而证据基础坍塌。
5、不断提高农药施用与推广知识和不同农作物的种植技术。关注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与种植技术。有机会且征求农户意见后能采取补救措施时,咨询农业技术人员、及时补救,不人为地扩大经济损失;
6、通过官网和公众号、与经销商合同等多种可能的方式,提醒农户对自已施药负责,对生产种植项目负责、尤其是大田种植的经济作物。用药前仔细阅读说明书,不轻信盲从他人介绍,必要时可以进行品种药效试验,或请教当地植保、肥料、土壤方面等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不可随意进行农药复混配。 提醒农户不按产品说明用途使用农药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7、在现有证据不利和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主动寻求和解,解决纠纷,避免损失的扩大。当然提醒受损农户也不应漫天要价,不要过分乐观地预测农户的赔偿期望金额;
请求农业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在基于农作物受损的基本事实上给原、被告进行调解。
8、 听取专业律师意见,尤其是有农业专业背景律师的建议。但不可轻信律师的承诺。承诺行为是律师的违规行为。生产商也可以直接和农户、销售商等进行有效地沟通,从而可能获得有效的解决的途径。必要时请地方政府农业农村局(委)等介入,从而解决问题
9、尊重和相信法院的裁判,依法维权。不服一审法院还可以上诉、不服二审法院判决,有依法申请再审等等权利。高度重视一审及一审之前的鉴定过程,不论是法院委托鉴定,还是单方面进行的鉴定,或是主管部门的专家鉴定。
10、对待农户方网络发贴(文)时保持一定的容忍,尤其是农户方有初步证据与指向的情况下。因为农户的过急过重用语或不慎有可能侵权的时候,不去激化矛盾。正确应对舆情。
告知农户与经销商要懂得即使合理合法,表达方式不合法也属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农资市场生存不易,不要因为图销量、图推广,而造成农户和自身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高度注意农药的特殊性与施用风险。
11、本建议适用于种子、肥料受害等情形参考。由于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或涉及到销售假冒伪劣刑事案件更为复杂,本文不做过多展开。

作者: 王 平,前农艺师,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专业方向主要涉农案件的维权与诉讼、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联系电话13564648760、邮箱wangpi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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